食品生产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对无法提供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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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的色、香、味等质量,以及为了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在食品中添加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种,2000多种,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酶制剂、增味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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