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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居民企业2010年发生下列业务:(1)销售产品收入5000万元;(2)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赠出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3)转让一项商...
某居民企业2010年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产品收入5000万元;
(2)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赠出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
(3)转让一项商标所有权,取得营业外收入70万元;
(4)取得国债利息3万元;
(5)全年销售成本10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200万元;
(6)全年销售费用500万元,含广告费400万元;全年管理费用200万元,含招待费80万元;全年财务费用100万元;
(7)全年营业外支出40万元,含通过政府部门对灾区捐款20万元;直接对私立小学捐款10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工商局罚款2万元;
要求计算:
(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
(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
(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4)该企业对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
(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展开
(1)销售产品收入5000万元;
(2)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赠出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
(3)转让一项商标所有权,取得营业外收入70万元;
(4)取得国债利息3万元;
(5)全年销售成本10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200万元;
(6)全年销售费用500万元,含广告费400万元;全年管理费用200万元,含招待费80万元;全年财务费用100万元;
(7)全年营业外支出40万元,含通过政府部门对灾区捐款20万元;直接对私立小学捐款10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工商局罚款2万元;
要求计算:
(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
(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
(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4)该企业对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
(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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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5000+20+70+3-1000-200-500-200-100-40=3,053万元
(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3万元,国债利息3万元收入不征税收入。
(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750万元<400,不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该企业对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80*60%=48万元,5000*0.5%=25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25=55万元
(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3053*12%=366.36万元,公益捐赠未超限额,可全额扣除。直接对私立小学捐款10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工商局罚款2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
(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53-3+55+12=3,117万元
(7)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3,117*25%=779.25万元
(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3万元,国债利息3万元收入不征税收入。
(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750万元<400,不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该企业对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80*60%=48万元,5000*0.5%=25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25=55万元
(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3053*12%=366.36万元,公益捐赠未超限额,可全额扣除。直接对私立小学捐款10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工商局罚款2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
(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53-3+55+12=3,117万元
(7)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3,117*25%=779.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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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 企业会计利润=5000+20+3.4+70+3-1000-200-500-200-100-40=3056.4(万元)
(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减额 =2万元 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
(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以销售营业收入(2000+10)万元为基数,不能包括营业外收入。
广告费限额=(2000+10)×30%=301、5万元;
广告费实际发生400, 广告费调增额=400-301.5=98.5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销售费用=500-98.5=401.5万元
(4)该企业对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 招待费限额计算:
①80×60%=48万元;
②(2000+10)×5‰=10.05万元 招待费限额为10.05万元,超支69.95万元
即调增额=69.95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管理费用=200-69.95=130.05万元
(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捐赠限额=193.7×12%=23.24(万元) 该企业20万元公益性捐赠可以扣除;直接对私立小学的捐赠不得扣除;行政罚款不得扣除。 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增额12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营业外支出=40-10-2=28万元(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间接法:3056.4-2+98.5+69.95+12=3234.85(万元)
(7)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3234.85×25%=808.72(万元)。
望采纳。。。
(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减额 =2万元 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
(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以销售营业收入(2000+10)万元为基数,不能包括营业外收入。
广告费限额=(2000+10)×30%=301、5万元;
广告费实际发生400, 广告费调增额=400-301.5=98.5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销售费用=500-98.5=401.5万元
(4)该企业对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 招待费限额计算:
①80×60%=48万元;
②(2000+10)×5‰=10.05万元 招待费限额为10.05万元,超支69.95万元
即调增额=69.95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管理费用=200-69.95=130.05万元
(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捐赠限额=193.7×12%=23.24(万元) 该企业20万元公益性捐赠可以扣除;直接对私立小学的捐赠不得扣除;行政罚款不得扣除。 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增额12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营业外支出=40-10-2=28万元(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间接法:3056.4-2+98.5+69.95+12=3234.85(万元)
(7)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3234.85×25%=808.72(万元)。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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