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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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随着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给人们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相应地导致交通事故频发。而一旦有家庭成员在事故中丧生,往往会有许多赔偿权利人出现,死亡赔偿金的定性与分配,涉及对内和对外权利的实现,处理不当,甚至会使亲友人之间反目成仇,和睦不再。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死亡赔偿金能否当作遗产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可见遗产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生前财产;(2)、合法财产;(3)、个人财产。死亡赔偿金显然不是生前财产,所以不能定性为遗产。但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是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是对赔偿权利人对此可期待利益的补偿。站在亲属角度去看,就是一种继承权丧失后的补偿。所以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虽不是遗产,但具有遗产性质,可以参照遗产分配(但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从现行法律来看,除此之外,并没有更合适的法律法规可供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直接受害人因损害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作为间接受害人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同一继承顺序中,原则上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继承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即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在考虑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前提下,还应当同时考虑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可否单独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情况,予以适当平衡。 2、超额赔偿怎么分配? 有时候,有许多伤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之间为了省事,往往通过协商,选择“一揽子”赔偿的方式解决。在这种赔偿方式中,只是一个总额,没有具体项目。亲属之间为了分配又会产生新的纠纷,甚至进入诉讼程序。在这类纠纷中,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死亡赔偿金都有明确的算法,可以计算出具体的数额,也就好分配。问题在于有时赔偿的总额远远超出了依据法律计算出来的数额,对于超出的部分怎样定性和分配?笔者以为,超额赔偿的部分,可以看作是精神抚慰金,对于精神抚慰金的分配,应当不完全等同于财产性的死亡补偿费,不能平均分配。要结合亲属与受害人之间在生活上联系的紧密程度,相互之间的依赖程度等去综合考虑,做出分配。 3、债务人能否优先受偿? 受害人死亡前负有外债,死亡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即债务人有优先受偿权。那么,债权人能否从死亡赔偿金中优先受偿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又要看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如上分析,既然《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具有遗产性质,那么债务人当然应该从死亡赔偿金中优先受偿。但是这种优先受偿必须以按照司法解释计算的死亡赔偿金为限,绝不能扩大到被抚养人生活费、近亲属精神抚慰金等其他赔偿项目。
2019-05-14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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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但是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分割,按遗产继承人的顺序进行分配。具体的分配比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关于工伤的死亡赔偿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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