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体到竣工具体我们需要做些什么资料,都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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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体结构验收程序和要求
1、主体结构验收时需提供的资料
1)混凝土子分部工程验收资料
(1)设计变更文件
(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3)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
(4)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5)混凝土试件的性能实验报告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各检验批验收记录
(7)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8)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2)砌体子分部工程验收资料
(1)施工执行的技术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2)砌块及原材料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3)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4)混凝土及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5)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6)各检验批验收记录表
(7)施工记录
(8)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或修改设计的技术文件
2、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具备条件
1)主体分部验收前,墙面上的施工孔洞须按规定镶堵密实,并作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对确需分阶段进行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质监交底上向质监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质监站同意。
2)混凝土结构工程模板应拆除并对其表面清理干净,混凝土结构存在缺陷处应整改完成。
3)楼层标高控制线应清楚弹出墨线,并做醒目标志。
4)工程技术资料存在的问题均已悉数整改完成。
5)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规定的主体分部工程施工的内容已完成,检验、检测报告应符合现行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6)安装工程中各类管道预埋结束,位置尺寸准确,相应测试工作已完成,其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7)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可完成样板间或样板单元的室内粉刷。
8)主体分部工程施工中,质监站发出整改(停工)通知书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都已整改完成,完成报告书已送质监站归档。
3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参加单位
1)该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技术及质量负责人;
2)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4)质量监督站项目负责人;
5)监理公司项目监理组人员;
4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程序
1)与会各方代表到施工现场实地察看主体分部工程质量;
2)检查完毕后回会议室,主体分部验收由监理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3)施工单位代表(项目经理)汇报主体分部施工过程中组织、自控等方面施工情况及主体质量自评结果;
4)监理公司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汇报主体分部施工过程中监理所做的监理工作及主体分部质量监理评估意见;
5)由设计及各单位专家对所验收的主体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议;
6)由建设单位项目代表队对主体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议;
7)由项目总监结合各方意见,形成主体综合验收意见;
8)最后请质量监督部门对所验收的主体分部工程质量进行核定。
七、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1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0)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11)有公安消防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12)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
13)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1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站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15)已按政府有关规定缴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
16)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2 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1)工程竣工预验收(由监理公司组织,建设单位、承包商参加):工程竣工后,监理工程师按照承包商自检验收合格后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表》,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项目监理部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注:需要时填写),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承包商整改完毕后,按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交监理工程师检查,由项目总监签署意见后,提交建设单位。
2)承包商准备:
a、承包商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监理、建设单位。
b、工程技术资料(验收前20个工作日) 报送监理、建设单位。
3)监理公司: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单位:编制质量检查报告
5)设计单位:编制质量检查报告
6)建设单位:
a、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工程等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b、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c、提前15日把《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送审单》交监督站(监督站在5日内返回《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退回单》给建设单位)。
d、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以书面通知监督站。
3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参加单位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
2)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3)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4)监理公司项目监理组人员;
5)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6)质量监督站监督组;
4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验收会议上,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各方准备好工程档案资料备查,并设置验收人员登记表,做好登记手续。
2)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主持验收会议(建设单位应做会前简短发言、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介绍及会议结束总结发言)。
3)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4)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5)验收组和专业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监督站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人员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6)专业组、验收组发表意见,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验收组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签名(盖公章)。
(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注意事项
1)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3)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5)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6)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7)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8)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9)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10)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施工完成后,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11)监理单位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竣工预验收,达到设计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12)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质量评估报告,应及时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验收方案和验收人员名单,以及完整的工程资料向质监站提交,质监站责任科室经核查符合要求后,在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上签收。质监站收到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对该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并告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
13)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对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质监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站检查的主要内容
1)质监员应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人员资格、验收程序、执行标准及验收方案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
2)质监员在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工程资料和实物质量监督抽查。
3)验收组成员按验收方案对工程验收并形成一致意见时,质监员结合监督抽查情况与验收组意见,提出验收的监督意见,并将验收过程的真实情况记录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上,相关质量责任人签收。
4)质监员在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参建各方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在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7 不符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处理办法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1、主体结构验收时需提供的资料
1)混凝土子分部工程验收资料
(1)设计变更文件
(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3)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
(4)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5)混凝土试件的性能实验报告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各检验批验收记录
(7)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8)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2)砌体子分部工程验收资料
(1)施工执行的技术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2)砌块及原材料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3)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4)混凝土及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5)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6)各检验批验收记录表
(7)施工记录
(8)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或修改设计的技术文件
2、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具备条件
1)主体分部验收前,墙面上的施工孔洞须按规定镶堵密实,并作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对确需分阶段进行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质监交底上向质监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质监站同意。
2)混凝土结构工程模板应拆除并对其表面清理干净,混凝土结构存在缺陷处应整改完成。
3)楼层标高控制线应清楚弹出墨线,并做醒目标志。
4)工程技术资料存在的问题均已悉数整改完成。
5)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规定的主体分部工程施工的内容已完成,检验、检测报告应符合现行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6)安装工程中各类管道预埋结束,位置尺寸准确,相应测试工作已完成,其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7)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可完成样板间或样板单元的室内粉刷。
8)主体分部工程施工中,质监站发出整改(停工)通知书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都已整改完成,完成报告书已送质监站归档。
3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参加单位
1)该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技术及质量负责人;
2)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4)质量监督站项目负责人;
5)监理公司项目监理组人员;
4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程序
1)与会各方代表到施工现场实地察看主体分部工程质量;
2)检查完毕后回会议室,主体分部验收由监理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3)施工单位代表(项目经理)汇报主体分部施工过程中组织、自控等方面施工情况及主体质量自评结果;
4)监理公司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汇报主体分部施工过程中监理所做的监理工作及主体分部质量监理评估意见;
5)由设计及各单位专家对所验收的主体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议;
6)由建设单位项目代表队对主体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议;
7)由项目总监结合各方意见,形成主体综合验收意见;
8)最后请质量监督部门对所验收的主体分部工程质量进行核定。
七、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1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0)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11)有公安消防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12)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
13)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1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站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15)已按政府有关规定缴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
16)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2 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1)工程竣工预验收(由监理公司组织,建设单位、承包商参加):工程竣工后,监理工程师按照承包商自检验收合格后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表》,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项目监理部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注:需要时填写),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承包商整改完毕后,按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交监理工程师检查,由项目总监签署意见后,提交建设单位。
2)承包商准备:
a、承包商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监理、建设单位。
b、工程技术资料(验收前20个工作日) 报送监理、建设单位。
3)监理公司: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单位:编制质量检查报告
5)设计单位:编制质量检查报告
6)建设单位:
a、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工程等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b、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c、提前15日把《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送审单》交监督站(监督站在5日内返回《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退回单》给建设单位)。
d、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以书面通知监督站。
3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参加单位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
2)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3)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4)监理公司项目监理组人员;
5)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6)质量监督站监督组;
4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验收会议上,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各方准备好工程档案资料备查,并设置验收人员登记表,做好登记手续。
2)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主持验收会议(建设单位应做会前简短发言、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介绍及会议结束总结发言)。
3)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4)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5)验收组和专业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监督站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人员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6)专业组、验收组发表意见,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验收组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签名(盖公章)。
(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注意事项
1)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3)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5)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6)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7)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8)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9)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10)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施工完成后,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11)监理单位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竣工预验收,达到设计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12)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质量评估报告,应及时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验收方案和验收人员名单,以及完整的工程资料向质监站提交,质监站责任科室经核查符合要求后,在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上签收。质监站收到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对该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并告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
13)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对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质监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站检查的主要内容
1)质监员应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人员资格、验收程序、执行标准及验收方案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
2)质监员在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工程资料和实物质量监督抽查。
3)验收组成员按验收方案对工程验收并形成一致意见时,质监员结合监督抽查情况与验收组意见,提出验收的监督意见,并将验收过程的真实情况记录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上,相关质量责任人签收。
4)质监员在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参建各方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在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7 不符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处理办法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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