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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1.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2.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制度 3.场内经营商品质量卫生检查制度 4.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5.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 6.计量管理制度 7.市场交易统计报告制度 8.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 9.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1.在市场经营中,应该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商,服从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2.经营者必须先办理入场登记,服从市场安排,办妥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后,在指定摊位亮照经营,严禁无照经营。 3.在经营时要明码标价、诚实经商和公平竞争,不准短斤缺两、强买强卖、掺杂使假和欺行霸市。 4.经营者出售的各类食品,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5.各种车辆应当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6.市场内实行经营与住宿相分离。 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 1.市场经营管理者对进入本市场交易商品质量状况承担管理责任。 2.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经营合同可参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并按照工商、卫生、质监等行政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质量管理职责,约定双方商品质量管理的有关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置方式。 3.制订食用农产品管理流程,明确重点管理环节和要求。 4.市场明确规定禁止销售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5.按规定申领卫生许可证,办理有关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6.明确环境卫生管理要求,落实卫生保洁责任措施。 场内经营商品质量卫生检查制度 1.按有关规定检查场内经营的肉类、豆制品、粮食及其制品等重要商品的进货许可证明、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做到货、单相符,未经索证、验证不应销售。经检查后的进货许可证明,应当在柜台上方明示。 2.建立安全流通档案,对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应当和经营者依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制订检测工作规程和制度。 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1. 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和处理结果。 2. 场内经营者获得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场交易收费标准。 4.市场所辖地工商、卫生、质监和消协的申诉、投诉电话和地址。 5.公示内容作为经营者的诚信记录载入市场管理档案。 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 1.认真热情接待投诉的消费者和投诉来信、来电,仔细听取意见并做好记录。 2.对投诉事项认真进行调查和调解,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公平、公正处理投诉交易纠纷,处理完结后要填写《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投诉情况表》。 3.对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场有义务对消费者实行先行赔偿。 4.消费者对投诉调解不予接受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去市场所辖地工商所申诉或消协投诉解决。 计量管理制度 1.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2.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3.定期对经营者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必须撤下送修,修复后经检定合格才能使用。 4.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计量监督管理,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 经营者明知计量器具不合格或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破坏铅(鉴)封继续使用的,经教育后仍不悔改者,移交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理,直至吊销摊位营业执照,取消场内经营权。 市场交易统计报告制度 1.按照统计法规和有关管理部门要求,认真、及时做好市场商品交易统计报表,按时上报。 2.收集、整理市场成交额、主要商品成交量等市场信息,建立统计台帐,做好基本资料登统记录。 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 1.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肉类、豆制品、粮食及其制品购销台帐,登录进货渠道、许可证号、品种、数量等,台帐表式可参考《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重要商品购销台帐》。 2.台帐登录须凭正规有效进货凭证,完好保存台帐及原始凭证,以备查验。 市场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1.市场管理人员应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宣传贯彻有关商业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治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法规和政策。 2.市场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管理岗位培训考核,取得《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 按规定设置市场管理岗位,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责任到人。 4.制订市场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和自律规定,强化规范服务意识,接受消费者和有关管理部门监督。 上海市工业消费品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1.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2.商品质量责任承诺制度 3.场内经营商品质量检查制度 4.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5.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 6.计量管理制度 7.市场交易统计报告制度 8.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 9.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10.专项管理制度 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1.在市场经营中,应该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商,服从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2.经营者必须先办理入场登记,服从市场安排,办妥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后,在指定摊位亮照经营,严禁无照经营。 3.市场经营中应当严把商品进货关,场内经营者必须提供商品进货单位有效凭证。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提供授权证明。 4.在经营时要明码标价、诚实经商和公平竞争,不准强买强卖、掺杂使假和欺行霸市。 5.各种车辆应当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6.市场内实行经营与住宿相分离。 商品质量责任承诺制度 1.市场经营管理者对进入本市场交易商品质量状况承担管理责任。 2.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经营合同可参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并按照工商、卫生、质监等行政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质量管理职责,约定双方商品质量管理的有关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置方式。 3.制订重要商品管理流程,明确重点管理环节和要求,规范售后服务。 场内经营商品质量检查制度 1.按有关规定查验场内经营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和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场内经营商品进行质量抽检。 2.建立安全流通档案,对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和经营者依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对电器产品、建筑装潢材料、家俱、汽车配件、服装等重点商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加强质量、安全性能检验和许可证明的检查. 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1.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和处理结果。 2.场内经营者获得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3.市场所辖地工商、卫生、质监和消协的申诉、投诉电话和地址。 4.公示内容作为经营者的诚信记录载入市场管理档案。 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 1.认真热情接待投诉的消费者和投诉来信、来电,仔细听取意见并做好记录。 2.对投诉事项认真进行调查和调解,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公平、公正处理投诉交易纠纷,处理完结后要填写《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投诉情况表》。 3.对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场有义务对消费者实行先行赔偿。 4.消费者对投诉调解不予接受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去市场所辖地工商所申诉或消协投诉解决。 计量管理制度 1.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2.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3.定期对经营者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必须撤下送修,修复后经检定合格才能使用。 4.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计量监督管理,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经营者明知计量器具不合格或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破坏铅(鉴)封继续使用的,经教育后仍不悔改者,移交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理,直至吊销摊位营业执照,取消场内经营权。 市场交易统计报告制度 1.按照有关管理部门要求,认真、及时做好市场商品交易统计报表,按时上报。 2.收集、整理市场成交额、主要商品成交量等市场信息,建立统计台帐。 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 1.场内经营者经营的重要商品,即电线、开关等实施强制性认证的电器产品、驰名商标、地方著名商标商品,钢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属等重要生产资料商品必须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供货单位采购,并保存有关证明、进货发票等。 2.建立电器产品、驰名商标或者地方著名商标的商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商品等重要商品的场内经营购销台帐,规范登录,加强进货源头管理,实行诚信经营,台帐表式可参照《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驰名商标或地方著名商标商品购台帐》。 市场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1.市场管理人员应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宣传贯彻有关商业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治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法规和政策。 2.市场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管理岗位培训考核,取得《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按规定设置市场管理岗位,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责任到人。 4.制订市场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和自律规定,强化规范服务意识,接受消费者和有关管理部门监督。 专项管理制度 文物、图书等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场规范管理要求,制定专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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