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与学校是什么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定学校事故责任的法理基础,但这一性质不但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就连法学界也颇有争议,尚无定论。
据了解,对于教育教学期间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目前有四种观点。
监护关系
持此观点者认为,一般而言,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
但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准行政关系
持此观点者提出,虽然学校不是行政机构,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完全是行政管理关系,但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
学校对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在由国家提供经费的义务教育阶段,这一责任的社会性尤为明显,类似于行政管理,属于准行政关系。
扩展资料: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
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
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关系
监护关系
持此观点者认为,一般而言,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但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准行政关系
持此观点者提出,虽然学校不是行政机构,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完全是行政管理关系,但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在由国家提供经费的义务教育阶段,这一责任的社会性尤为明显,类似于行政管理,属于准行政关系。
特殊民事关系
因为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应为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育,是一种以国家承担教育经费、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国民教育,学校赔偿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国家赔偿,因此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间的关系,就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民事关系。
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这种观点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
据悉,目前第四种观点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相对而言争议较少,易为社会各方接受。
关系待定啊,尚无明确规定。
正是由于这个回答是几年前的,我希望知道现在对这个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