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更有利于帝王的统治,这样一来,财政权、兵权、人事任免权等等权力直接集中到了中央,集中到了皇帝手里。皇帝代代世袭传承,丝毫不影响地方官员和权力分配。这时候地方与中央的关系直接演变成了“食君之禄,忠君之事”的雇佣关系:
地方行政长官给皇帝打工,皇帝发放工资俸禄。地方权力直接收拢中央,不再像周朝那样地方享有“高度自治权”,这一点便是中央集权制度中集权的特征之一。
地域行政制度直接影响着社会政治制度,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奠定自己嬴氏江山稳固的基础,秦始皇听从李斯的建议,废除分封制度,建立了郡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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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延续多年的分封制是中国古代皇帝为了奖赏功臣、赏赐王室贵族、前朝遗留贵族,同时管理天下的一种分封诸侯的制度。从商代开始就有了初始的分封诸侯的制度,称号有侯和伯,比如周朝周文王便是西伯侯。
武王东征,西周灭商后,定都洛邑,这个洛邑之地远在西北地区,中原大片土地实在不方便管理,于是就开始以封地连同居民分赏给王室子弟和功臣。
这些诸侯在其封国内享有“高度自治权”——世袭统治权,共同维护拥戴一个周天子,服从天子命令、定期朝贡、提供军赋和力役、承担维护周室安全的责任。
究其本质,这是一种依靠恩惠、血缘为纽带形成的一种政治结构,其弊端在最开始直系亲属之间自然不会明显,但随着世袭爵位,各诸侯国之间和周天子的血缘纽带就变得影响甚小。西周后期,诸侯国的日益强大,王权衰弱,分封制便遭到破坏。春秋战国时期,大国兼并小国,同姓国也彼此战争,周王室逐步丧失了分封大权。
秦始皇灭六国后,采纳李斯的建议,废除分封制,改行郡县制。地方行政机构分郡、县两级。郡县主要官吏由中央任免。郡设守、尉、监(监御史)。郡守掌治其郡。郡尉辅佐郡守,并典兵事。郡监掌监察事宜。秦始皇把全国分成三十六郡,以后又陆续增设至四十一郡。
郡县制,是中国古代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管理行政制度(类似于现在的行政区划),几乎盛行整个封建时代。
是在中央垂直管理地方,地方官员由皇帝直接任免的流官任期制,使地方处在中央的管辖之下,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国家统一。标志着官僚政治取代血缘政治,是中国由贵族封建制度走向封建专制制度的标志。
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楚国,楚武王熊通;郡制起源于秦国,秦穆公嬴任好;经过历代法家代表的改革,最终成型于秦汉时期。
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发起于春秋战国时期,再经过秦始皇的改革,正式成为了秦汉以后的地方政治体制。唐乾元元年(758年),改郡为州,州县制取代了郡县制。
郡守、县令(县长)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袭。郡县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
春秋初期,秦、晋、楚等国往往在新兼并的地方设县。县与卿大夫的封邑不同,是直接隶属于国君的地方行政区域,有利于国君对边远地区的统治。
春秋中期以后,设县的国家增多,有的在内地也设置了县,县开始成为地方行政组织。春秋末期,有的国家又在新得到的边远地区设置了郡。
这时的郡,虽然面积比县大,但是由于偏僻荒凉,地广人稀,地位却比县低。进入战国后,郡所辖的地区逐渐繁荣,人口增多,于是在郡的下面分设了县。战国时期,各国先后在边地和内地设置了郡县,产生了郡统辖县的两级地方行政组织。至此,郡县制开始形成。
郡的长官称“守”,县的长官称“令”,均由国君任免。郡县制使各诸侯国形成了中央、郡、乡一套比较系统的行政机构,对地主阶级实行集权统治起了重要的作用。
战国时期,郡县制虽然形成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各国分立,执行情况不尽相同。直到秦统一中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才健全了郡县制,进而在全国推广。
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来分封割据的状况,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有利于防止地方割据分裂,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秦汉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报一年的治状,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免官、服刑。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
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刺史、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令或其他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