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假药、劣药?什么是按假药处理、劣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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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法规》这本书上就有啊。
来源《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三)超过有效期的,按假药论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事法规》这本书上就有啊。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矫味剂及辅料的;
(四)被污染的、进口,按劣药论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假药、香料;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防腐剂;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变质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为劣药、销售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销售假药: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同)。
来源《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来源《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三)超过有效期的,按假药论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事法规》这本书上就有啊。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矫味剂及辅料的;
(四)被污染的、进口,按劣药论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假药、香料;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防腐剂;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变质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为劣药、销售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销售假药: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同)。
来源《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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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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