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读厦门市小学2015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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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外来人员入学积分,排名靠前的,可以就读公办学校,靠后的可以读私立小学政府买单,再靠后,已没学位了,只能回原籍去读。
积分的条件:以思明区为例,其他区大同小异。
申请参加思明区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随迁子女出生应年满六周岁(即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出生);
(二)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在厦门连续暂住,且目前在思明区暂住;
(三)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在厦门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务工;
(四)随迁子女父(母)最近三年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达到两年以上(含两年);
(五)随迁子女的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者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父母已接受处理的。
申请参加思明区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父(母)已满足上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第(一)、(三)、(四)、(五)款,仅因第(二)款办理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若本人(或配偶)在思明区购置拥有50%以上(不含50%)产权房屋,可将房屋产权证登记备案时间与其办理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暂住时间,满足近两年连续暂住的,可视为符合第(二)款暂住时间的基本条件,房屋产权证登记备案时间只适用于基本条件,超过两年的部分不再累计加分。
第二条 积分计算规则
入学积分由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三部分组成。具体积分项目和分值如下:
(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参加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得30分的基本分。
(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总分7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两年)的,每多1年得2分,以此累计,但本项总分不超过12分;
2.随迁子女父(母)参加厦门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两年)的,每多一个月得0.33分,每满12个月得4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但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
3. 随迁子女父(母)在思明区购置商品住房且拥有该房屋产权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拥有多套房产的,该项积分不重复计算;
4.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思明区的,得9分;
5.随迁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但已经接受处理的,该项不得分)。
(三)附加分10分
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一方可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可作为附加方申请附加分:附加方在厦暂住且务工按每多一年得1分、参加社会保险按每满12个月得2分(不足12个月的不得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计算积分,但总分不超过10分。
第三条 同分比较
总积分相同的随迁子女,依次按以下项目积分进行同分排序:购房、社保年限、暂住年限、计生状况。若按上述项目同分排序后积分名次仍相同的,则按随机的原则排序。
积分的条件:以思明区为例,其他区大同小异。
申请参加思明区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随迁子女出生应年满六周岁(即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出生);
(二)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在厦门连续暂住,且目前在思明区暂住;
(三)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在厦门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务工;
(四)随迁子女父(母)最近三年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达到两年以上(含两年);
(五)随迁子女的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者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父母已接受处理的。
申请参加思明区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父(母)已满足上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第(一)、(三)、(四)、(五)款,仅因第(二)款办理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若本人(或配偶)在思明区购置拥有50%以上(不含50%)产权房屋,可将房屋产权证登记备案时间与其办理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暂住时间,满足近两年连续暂住的,可视为符合第(二)款暂住时间的基本条件,房屋产权证登记备案时间只适用于基本条件,超过两年的部分不再累计加分。
第二条 积分计算规则
入学积分由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三部分组成。具体积分项目和分值如下:
(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参加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得30分的基本分。
(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总分7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两年)的,每多1年得2分,以此累计,但本项总分不超过12分;
2.随迁子女父(母)参加厦门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两年)的,每多一个月得0.33分,每满12个月得4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但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
3. 随迁子女父(母)在思明区购置商品住房且拥有该房屋产权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拥有多套房产的,该项积分不重复计算;
4.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思明区的,得9分;
5.随迁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但已经接受处理的,该项不得分)。
(三)附加分10分
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一方可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可作为附加方申请附加分:附加方在厦暂住且务工按每多一年得1分、参加社会保险按每满12个月得2分(不足12个月的不得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计算积分,但总分不超过10分。
第三条 同分比较
总积分相同的随迁子女,依次按以下项目积分进行同分排序:购房、社保年限、暂住年限、计生状况。若按上述项目同分排序后积分名次仍相同的,则按随机的原则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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