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法典对小区业委会的职能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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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全国两会通过的《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编”中,只有改变原来的业主大会对于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有原来的法规规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修改为“双过半数”,以及其他部分的改变。
新颁布《民法典》并没有对于业主委员会责职责(并非职能用词)进行改变:仍旧是原来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版)第十五条规定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新颁布《民法典》并没有对于业主委员会责职责(并非职能用词)进行改变:仍旧是原来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版)第十五条规定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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