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学的人物经历
1971年7月入党,1968年2月参加工作。
1965年2月~1984年2月先在部队服役,后在东明县水利局工作,南京大学化学系读书,山东省计委工业处工作。
1984年2月~1987年10月先后任山东省计委固定资产投资处副处长,滨州市市委副书记(挂职),省计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1987年10月~1990年1月任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1990年1月~1991年6月任山东省泰安市委副书记、市长。
1995年1月25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被告人胡建学立案侦查。1995年1月27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省检察院“关于提请许可逮捕八届人大代表胡建学的报告”,将胡建学依法逮捕。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交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5年9月10日,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胡建学犯罪事实如下:
1990年1月至1995年1月,被告人胡建学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趁泰安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为市、县一些领导调整工作、晋升职称之机,收受原中共泰安市委常委、秘书长卢胶青(另案处理)、原泰安市副市长孔利民(另案处理)、原泰山市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洪波(另案处理)等人贿赂的财、物、股票等计99次,总价值人民币61.6余万元。其中股票10.2万股,价值人民币20.2万元,美金1.46万元,折合人民币9.8余万元;意大利货币40万里拉,折合人民币0.15万元;港币2.5万元,折合人民币2.59万元;人民币9.8余万元。金项链、彩色电视机等各类贵重物品,价值人民币19万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全部被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