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在政治制度上有什么创新
元统治者就制订了一套比较严密的政策,将行省的权力规范在大而不专的模式里,实行分权。
第一,是行省的丞相不常设,经常虚位,具体的政务一般由副职,如平章政事等负责。设“平章政事2人,从一品,为行省最高长官”。平章政事在名义上是副职,在实际上是一把手,而且是2人,其专权的可能性就较小。
第二,是在行省实行群官圆署和种族变参制,从而达到了分权和相互牵制的作用。如行省官员所掌行政、财赋、军事、刑名等庶政,均采用圆署会议和专官提调相结合的方式处理;行省的军事权,专门由佩金虎符的丞相、平章等官提调,钱谷财赋也由朝廷指定的一二名官员掌管,其他官员不得干预。所以虽然行省中每名官员都有较大的权力,却不可独立行使;
第三,是省宣慰司、路府州县、汉军万户府等官员仍接受朝廷的考核,任免权属于中央。元二品以上官员“选自特旨”,即由皇帝亲自选任;正三品至正七品官则由中书省“自除”。可见元代地方官须“受命于朝而后仕”。行省没有人事权,从而大大限制了行省的实际权力。行中书省是中央的派出机构,其最高长官代表中央来治理地方,因而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代表中央对地方官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又直接负责本行省事务,对地方进行管理。这种双重性既加强了中央集权,又对地方进行了有效管理。
从元朝对行省制度的创新,我们可归纳出元代行省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行省的双重性,即是朝廷的派出机构,又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有利于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加强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融合;二是行省制度既有利于中央收集,又给地方留出了部分权力,达到中央与地方势力的平衡;三是行省的领导体制是一署多员与长官节制相结合的制度,其有利于官员的相互制约,也可以说是实行集体领导与民主集中相结合的领导方式;四是行省权力大而不专,较成功地解决了地方势力坐大的积习。行省制度的实施,既保证了中央有足够的力量统治全国,又保障了地方有适度的权力建设好地方,比较顺利地解决了唐末之时的集权弊端,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新课程研究·职业教育》杂志社
2017-04-07
这是中国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对后世影响巨大.省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区的名称,一直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