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关于车祸
汽车司机李某,在A公司打工,A公司用李某的身份证户口本买了一辆车,买车费用由A公司出,也就是说车实际归A公司所有~!之后李某与A公司发生了争执便辞职,去其他公司打工,问:...
汽车司机李某,在A公司打工, A公司用李某的身份证户口本 买了一辆车,买车费用由A公司出,也就是说车实际归 A公司所有~! 之后李某与A公司发生了争执便辞职, 去其他公司打工, 问:若这辆车发生了车祸 李某用承担责任吗? 承担多少,要详细 认真的分析,要专业的回答 可以考虑追加分数
现在李某和A公司 闹别扭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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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条的基本含义包括:(1)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依法为自己的机动车购买“机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承保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机动车强制保险承保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3)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同时,还应当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便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成为该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一个因素,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风险提示:1、如果该车未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则属车辆所有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车辆所有人在该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如该车有被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则车辆所有人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车况不合格,违法上路,属车辆所有人的过错。
三、解决方案:1、物归原主,通过双方配合,立即过户。2、如双方未能友好过户,李某应向法院提起返还财产之诉,要求车辆归还李某,当然会败诉,但通过法院确认车辆并非李某所有,并确认真正的车主,即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网站:广州交通事故索赔网
二、风险提示:1、如果该车未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则属车辆所有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车辆所有人在该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如该车有被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则车辆所有人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车况不合格,违法上路,属车辆所有人的过错。
三、解决方案:1、物归原主,通过双方配合,立即过户。2、如双方未能友好过户,李某应向法院提起返还财产之诉,要求车辆归还李某,当然会败诉,但通过法院确认车辆并非李某所有,并确认真正的车主,即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网站:广州交通事故索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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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O,我开始用另外一个名字写了好多总发不上去,不甘心白写,新取了名字,重新发过,不信发不上来。
我看懂你的意思了,你是想问车辆存在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名义车主要不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吧。
这个说起来很复杂哟,我不讲我国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处理演变的过程,我只说现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吧。
关于车辆存在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名义车主要不要承担责任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是使用运行支配原则及运行利益归属原则确定赔偿责任主体,也就是说谁实际控制运行支配车辆,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发生交通事故时就由谁来承担责任。
可以体现上述原则的有最高法院的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12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年12月31日)等等。
而且今年七月一日才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能体现我说的使用运行支配原则及运行利益归属原则来确认归责的做法。
但你也不要太过于轻松哦,如果出了事,我是伤者,我想把你一起拉进来承担责任的话,我也是有说法的,因为你虽然没有实际控制,运行,支配车辆,而且你也没有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得什么经济利益,但是,出借身份证购买登记车辆你是明知的,你从中也获得了例如公司更看重你,和你关系更好等人情利益,所以也可以说你出借身份登记车辆中获了利的,本着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利,谁就要为车辆的运行结果承担责任的原则,要你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也是说得过去的。
另外你出借身份证的同时,应该意识到身份证的重要性,其出借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根据这个说法,要你承担责任又是说的过去的。
还有,如果公司的人私自开车出去撞死了人而司机逃逸,无法确定驾驶人员,要赔偿很多很多的钱,我是公司的人我就会说车辆被偷了,而你又无法证明确实是公司的人开的车,也无法证明车子是不是被偷了,这种情况下,那法院只有判你,也就是名义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已经有相同的判例了的。
总之,你出借身份登记为名义车主,是很危险的,交通事故具体发生原因很多, 出了事你就很麻烦哟,最好过户给公司,否则出了事你很难说的清。
说了这么多,希望有所帮助,我的名字就是我的“秋秋”号,还有不明白的或是其他法律问题找我.
我看懂你的意思了,你是想问车辆存在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名义车主要不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吧。
这个说起来很复杂哟,我不讲我国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处理演变的过程,我只说现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吧。
关于车辆存在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名义车主要不要承担责任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是使用运行支配原则及运行利益归属原则确定赔偿责任主体,也就是说谁实际控制运行支配车辆,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发生交通事故时就由谁来承担责任。
可以体现上述原则的有最高法院的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12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年12月31日)等等。
而且今年七月一日才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能体现我说的使用运行支配原则及运行利益归属原则来确认归责的做法。
但你也不要太过于轻松哦,如果出了事,我是伤者,我想把你一起拉进来承担责任的话,我也是有说法的,因为你虽然没有实际控制,运行,支配车辆,而且你也没有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得什么经济利益,但是,出借身份证购买登记车辆你是明知的,你从中也获得了例如公司更看重你,和你关系更好等人情利益,所以也可以说你出借身份登记车辆中获了利的,本着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利,谁就要为车辆的运行结果承担责任的原则,要你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也是说得过去的。
另外你出借身份证的同时,应该意识到身份证的重要性,其出借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根据这个说法,要你承担责任又是说的过去的。
还有,如果公司的人私自开车出去撞死了人而司机逃逸,无法确定驾驶人员,要赔偿很多很多的钱,我是公司的人我就会说车辆被偷了,而你又无法证明确实是公司的人开的车,也无法证明车子是不是被偷了,这种情况下,那法院只有判你,也就是名义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已经有相同的判例了的。
总之,你出借身份登记为名义车主,是很危险的,交通事故具体发生原因很多, 出了事你就很麻烦哟,最好过户给公司,否则出了事你很难说的清。
说了这么多,希望有所帮助,我的名字就是我的“秋秋”号,还有不明白的或是其他法律问题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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