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的哪些业务实行汇总纳税,哪些业务就地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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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规定:“第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补缴,下同)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总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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