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如何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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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看:贺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对于贺某行为的认识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是,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上发布虚假招生信息,
骗取罗某的信任,诈骗42000元,构成诈骗罪;
【2】第二种意见是,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上发布虚假招生信息,
骗取罗某的信任,骗取钱财,构成诈骗罪。但实际诈骗数额为20000元;
【3】 第三种意见是,贺某为赚取中介费,为罗某联系学生入学,
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后将他人返还的20000元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4】第四种意见是,贺某为赚取中介费,
在为罗某联系学生入学过程中有一定的欺诈手段,
并因此发生经济纠纷,但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仅系民事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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