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所有”是什么意思?
最终解释权”归属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从文学角度看,“最终解释权”一词的字面意思很简单:“最终”是指最后、末了,再没有回旋余地。“解释”是指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等。“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的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
但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对本文所提到的对商品促销广告中的“最终解释权”这一概念作出明确解释,而我国学术界对它也没有比较明确界定。
“最终解释权”条款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格式合同条款。为了防止对格式条款的滥用,《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此外,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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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条款不平等条款
消费领域中存在着大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一些商家频繁利用这类格式条款,逃避法定义务、减免法律责任,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其中越来越引人关注的,当属“最终解释权”条款,即商品促销广告中最流行的用语。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又称标准合同、标注条款、格式合同等。”典型的格式条款主要存在于邮电、铁路等垄断性行业,在不存在垄断性的行业,如商品零售业,为了简化交易,节约时间,某些情况下也会使用格式条款。
商品促销广告的内容是商家预先拟定、由其单方提供、未经与消费者协商、不允许消费者予以修改或补充并且将反复适用于不特定公众的,具有格式条款的一些主要特点,一般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因此,商家在其商品促销广告中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就属于格式条款。
大多数商家在商品促销合同中用格式条款形式保留“最终解释权”,意图在于使“最终解释权”被赋予某种事先约定的契约效力,从而在与消费者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最终解释权
最终,也就是最后。 若果合同双方产生矛盾,不能通过自己的协调化解,而要到法庭上去裁决的话,拥有最终解释权的一方可作出解释,有理由一些商家维护自己的权利。
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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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相关案例
因为在现金抵用券上标注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此券最终解释权归ⅩⅩ加油站所有”条款,福建省顺昌县两加油站日前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最终各被处以1000元的罚款。
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接到群众投诉称,新屯加油站向其赠送的现金抵用券上印着“此券最终解释权归新屯服务区加油站所有”的条款,认为该条款涉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无独有偶,亚孚焕仔坑加油站也因为同样的理由被投诉。
由于该条款涉嫌排除消费者解释权利,执法大队人员当场叫停了商家的抵用券促销行为,同时对两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两家加油站都是为了吸引顾客,增加业务量,先后通过网络订制了面值为“壹圆”“贰圆”的现金抵用券1000张、4000张,向在其站内加油满一定数额的客户发放,用于在其便利店换购商品抵现金。
加油站的经营者认为在抵用券上背面的“使用说明”中备注“此券最终解释权归ⅩⅩ加油站所有”的条款,是为了能在发生争议时做出有利于自身的解释。
顺昌县市场监管局认为,两家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11月底,该局根据《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作出责令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终解释权
该类条款可统称为最终解释权条款,意即关于最终解释权归属和行使的条款。条款设计者设计该类条款的目的,主要是当相关主体对特定事项存在不同理解,甚至发生争议时,最终解释权人得行使优先性、终极性之解释权,相关主体必须以该解释为准,如此可以在相互对立的法律关系中掌握主动权。
而其中所包含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按照条款形式的不同,可区分为两种:格式条款(第1种)和非格式条款(第2种)。
第1种:格式条款形式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所谓格式条款,依据《合同法》第39的规定,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照《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很明显,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商家的营销活动文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用户使用协议、商家的格式合同等相关文本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在法律性质上均属格式条款。因此,只要理解了法律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就可以顺利解答此种最终解释权条款法律效力的问题。
第2种:非格式条款形式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相比第1种形式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在日常生活中,普通消费者或一般民众应当较少接触到非格式条款形式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但该种最终解释权条款在商事活动中却并非鲜见。最终解释权的归属,以及之后权利人对最终解释权的实际行使,很可能会对合同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订立合同之前的商务谈判过程中,合同相关当事人间或会拉开一场关于最终解释权的争夺战。
这种条款,其实一旦上升到法律争议,意义不大,因为《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如果发生争议,应该作出有利于非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而不是以哪一方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