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停车场把别人车刮蹭了,不是很严重。跑了算肇事逃逸吗?
是属于肇事逃逸,但如果只是一般刮蹭而未发生严重事故的,并不构成犯罪,按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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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
有两种情况:
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
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9、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肇事逃逸
是属于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是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但如果只是一般刮蹭而未发生严重事故的,并不构成犯罪,按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肇事逃逸处罚:
1、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只要发生肇事逃逸,即可定为全责,但如果对方有无证、醉酒、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可以认定主次责任。
2、行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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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
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肇事逃逸
是属于肇事逃逸,但如果只是一般刮蹭而未发生严重事故的,并不构成犯罪,按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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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轻微剐蹭 一方“逃逸”另一方报警
11月10日15时17分,铜川市交警支队第二大队接到报警,在印台区陈炉镇双陈路那坡村路段,一辆黑色现代与一辆白色丰田相互剐蹭,未造成人员受伤,但黑色现代车辆逃逸。
经警方调查,一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车离开,另一方无奈报警。双方最终在民警协调下达成300元赔偿协议,握手言和。
该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冯耀兵说,接到报警后,他们立即与白色丰田驾驶员许某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案件详情。据许某称,自己驾驶白色丰田沿双陈路由南向北行至那坡村路段时,由于路段过窄,相对方向行驶的黑色现代与其剐蹭。
“由于剐蹭轻微,对方也有可能是没有察觉,所以未停车查看。”报警人许某说,他驾驶的车辆左后侧有轻微剐蹭,虽然自己选择报警,但确实没想到民警能找到肇事方。
该大队大队长文增臣说,警方一方面在宜上路涵洞口处拦截黑色现代车;另一方面立即通过公安系统进行查询比对,最终锁定一辆黑色现代车有重大嫌疑。
通过电话民警联系到了对方,而对方驾驶员称自己驾车确实经过双陈路,但车辆剐蹭的事自己根本不知情。随后,民警要求双方驾驶员将车开至交警二大队,经过比对两车剐蹭痕迹一致。在民警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300元的赔偿协议。
虽说事故不大,但报警人许某内心却对民警尽职尽责为其挽回损失充满了感激和敬佩。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两车轻微剐蹭 一方“逃逸”另一方报警
是属于肇事逃逸,但如果只是一般刮蹭而未发生严重事故的,并不构成犯罪,按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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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晚报讯(易军军) 男子驾车撞倒路人后逃逸,辩称不知发生交通肇事。法官综合多项证据认定其辩解不成立。近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
2016年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车碰撞到行人刘某乙后驾车逃逸。数日后刘某乙抢救无效死亡。公安部门经侦查,认定刘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刘某辩称当时不知道自己交通肇事,因为天黑急着去火车站接人,听到了“嘭”的一声,但没有下车查看。事后,刘某向被害人亲属赔偿50万元,获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当天饮用了高度白酒,属酒驾;行车记录仪拍摄的视频显示事发路段路状良好,刘某在加速超越前方货车后,夜间会车时视线不佳,撞到行人刘某乙后发出“嘭”的一声巨响,刘某未下车查看;刘某的车辆多处破损,且其返回家中时选择了另一条路况较差的路线。综上,法院认为刘某的辩解理由不成立,鉴于刘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