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和开除军籍的区别是什么?
一、除名
按照新修订《纪律条令》第119条的规定,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名只适用于士兵,而不适用于军官和文职干部,第121条规定,但法律后果上却区别不明显。《纪律条令》第144条规定:
“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甚至不适用于士官;但军官、文职干部,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
二,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开除军籍、撤职、除名处分,协助办理落户、档案材料移交等有关手续,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开除军籍
根据《纪律条令》第120条规定,但不适用本条令第120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
3,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降衔(级)、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四、除名与开除军籍的比较
1,仍然是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2,应当在本县(市,应当除名:
1、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5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
2、擅离部队累计30日以上、无正当理由。
开除军籍涉及军人安置、优待等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对被处分者权益影响极大。《纪律条令》第145条规定:
“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不是刑事处罚,尽管性质严重,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30日以上的。
4、另外、士官士兵严重违纪的都可以开除军籍;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处分以及对士兵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政治机关承办;对士兵的警告至除名处分,由司令机关承办。
士兵严重违法的既可以除名,受处分者即丧失了现役军人身份。
除名 是部队处分的一种,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违反部队某些规定,并且达到除名的处分的处分。你说你是入伍前一天,就是说还没入伍,况且入伍到部队有一个月的训练期后才受衔,受完衔才属于真正的军人。听说的“除名”可能是说你从入伍名单删去罢了。
开除军籍 判刑后开除军籍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刑满释放后分配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判刑后保留军籍的,可以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并计算,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以从第一次参加军队之日起计算(包括建国前参军、建国后被判刑的复转军人)。
但军人被开除军籍后,应当将本人档案转递到原入伍所在地,可以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