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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了2016年楼市的火热,常州房价已跳上新台阶。在房价快速上涨期间,全国各地二手房买卖中售房者突然“反水”,要涨价或者干脆不卖了的事件屡见不鲜,甚至为了少交税或者多贷款,做“阴阳”合同而后发生纠纷。
那么,进入2017年,在常州购买二手房时,需要注意什么,今天记者通过法院的真实案例,梳理出二手房交易需要警惕的六大“陷阱”,提醒广大市民购买二手房时要警惕被“坑”,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陷阱一
售房者“反水”涨价,打官司维权
近几个月来,郑州市二手房价格节节攀高,在已经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的情况下,一些二手房售房者出现“反水”,要么涨价,要么干脆不卖房了。
7月31日,郑州市民王先生与售房者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约定131平方米的房子总价165万元。8月5日王先生支付了90万元首付款,其中有45万元支付给售房者作为解押款。
在等待解押后过户时,售房者反悔了。王先生了解到,其所购买小区同样面积和户型的房子涨价到190万元,预计还会继续上涨。
还好,王先生与售房者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日息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和定金双倍返还罚则。王先生咨询律师后,将售房者诉至法院,要求卖家赔偿双倍定金20万元,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违约金加上实际损失之后解除合同。
“售房者需要赔偿我差不多50万左右,现有证据对我十分有利。”王先生说,目前,他的官司正在走正常的诉讼程序。
提醒:可依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陷阱二
为多贷款虚报房价,两个价格引纠纷
同一套房产有两个合同,两个价格,到底该按哪个合同来执行呢?因签订“阴阳”合同,购房者韩先生与汪先生最终闹上了法庭。
2015年5月30日,韩先生的父亲与江先生以及中介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江先生将位于郑州市石化路上某房屋出售给韩先生,成交总价位40万元。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房管局立契并办理房屋过户及相关手续。
韩先生与江先生在房管局签订的《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显示,房屋交易价格为48万元。原来,韩先生为了多贷款,在中介协调下,故意提高了房子的交易价格。
但是,房东江先生也因此要求韩先生按照48万元的价格支付房款,双方发生纠纷导致手续一直无法进行。江先生将韩先生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江先生的诉讼请求,江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2016年4月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书中认定,韩先生与江先生的房屋买卖关系,应以2015年5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江先生请求按照48万元交易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提醒:“阴阳”合同避税风险很大
陷阱三
未经共有人同意卖房,合同被判无效
2016年6月21日,袁女士花28万元购买的房子,被二审法院判决购房协议无效,袁女士不得不面对钱房两空的局面。
2014年11月7日,袁女士购买了田女士位于沁阳市商埠大街的某房产,并按约支付了房款28万元,于同年11月21日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令袁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田女士的卖房产行为,并没有经过其丈夫吴先生的同意。吴先生将田女士和袁女士告到了法院。
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时,田女士出具了民政局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且房屋登记为田女士单独所有,因此,双方才得以办理房产过户后续。
吴先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田女士和袁女士诉至法院。吴先生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经过测算,房子市场价值为37万元。
袁女士认为,其让田女士提供了民政部门的未婚证明,已尽到了必要的合理注意义务,另外购房价格与实际房价差距并不大,符合善意取得。
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田女士在未经吴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作为已婚者从民政机关取得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擅自处分共有房产,主观上存在恶意。而袁女士应当意识到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商品房价格,因此不构成善意取得。法院判决田女士与袁女士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
提醒:要搞清售房者资质明晰房屋产权
陷阱四
房改房需补交费用,不履约被诉
贾先生在郑州市金水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与孔先生签订了购房协议。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贾先生发现所购的房屋系房改房,如果购买该房,需要向房管部门补交费用。贾先生决定不再履行合同。各方就2.1万元定金、1000元代办费、8000元佣金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先生与孔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已经解除。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亦为专业的房产中介机构,应当知晓并熟悉房产交易政策,但其在促成本案所涉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过程中,未如实向贾先生讲明有关情况,未尽到相应的居间义务,具有一定过错。最后,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将定金、代办费、佣金退还给贾某。
提醒:房子产权性质不同,政策也不同
陷阱五
房龄长贷款受限,为2万元定金打官司
郭某因为所购二手房房龄较长,贷款年限受限而决定“退房”。郭某为了要回2万元定金,打起了官司。
2016年3月23日,郭某等来了官司的二审结果,他并没能如愿要到定金。
郭某的购房纠纷始于2015年9月2日,郭某和吕某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房产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上,总价款为83万元。
郭某在签订合同后,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由中介保管,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不久后,郭某发现其购房的房产建于2004年,按照公积金贷款规定最高只能贷款20年。在各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吕某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讨要由中介保管的2万元定金。郭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