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指导思想与措施建议
2020-01-15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张业成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
摘 要 分析了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存在的主要困难,提出了加强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指导思想与措施。主要包括:强化汇交监管,提高汇交意识;建立汇交管理制度和技术方法,规范汇交与接收工作;因地制宜地推进实物库建设;开展汇交试点,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关键词 实物地质资料 汇交 管理 措施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2008]8 号)确定了我国实物地质资料实行汇交制度。但从2008 年发布至今,尚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为了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2010 年 3 月 4 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的 8 项通知》(国土资发 [2010]32 号)。2011 年 6 月 16 日又印发了《关于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1]78 号)。按照这些文件要求,在进一步加强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的同时,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将全面开始启动。但是,由于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涉及筛选、保管等诸多困难,所以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面临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从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人、馆藏机构和管理部门三个方面分析存在的困难,并提出解决措施。
1 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存在的主要困难
1.1 汇交人——汇交意识和汇交责任不强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高度重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各地勘单位都建立了岩心库或样品库,大部分实物地质资料得到及时保管。但到 20 世纪 80 年代,多数地勘单位发生严重困难,实物地质资料管理逐渐沦为有名无实。2002 年国务院发布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49 号令)后,地质资料汇交得到加强,但基本上局限于成果地质资料汇交,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时至今日,许多地质工作单位和地质工作项目甚至只知道需要汇交成果地质资料,不知道还要汇交实物地质资料;或者虽然知道需要汇交实物地质资料,但不知道交什么和怎么交。因此,迄今实物地质资料随意处置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1.2 馆藏机构—缺少保管设施和筛选方法
1.2.1 保管措施
实物地质资料类型多样、数量巨大,需要专门的库房和其他设施进行保管。据初步调查,多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单位每年完成几万到十几万米勘探工作量,因此产生一万到几万、甚至十几万米岩心以及大量样品、标本。按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349 号令)规定的管理责任,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或企业是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其首要责任是在勘查工作完成后、成果地质资料汇交前妥善保管实物地质资料,依法向国家或省(区、市)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汇交实物地质资料;此外,在完成汇交责任后,继续保管对本单位有意义的实物地质资料;其余实物地质资料按规定埋存。
按照这一规定,汇交人必须有符合要求的设施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才能很好地履行汇交责任。然而,多数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没有专门的岩心样品库;有的虽然有,但大多数年久失修而破烂不堪。因此,多数汇交人在勘查工作中,只能借用或租用民房临时保管岩矿心等实物地质资料,勘查工作或项目完成后,大多就近堆放,导致实物地质资料损毁丢失,难以完成汇交任务。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设施更是必需的基础保障。目前,国家实物地质资料库已经建成,虽然有待进一步完善,但能满足接收保管一般性实物地质资料。省级实物库建设则进展缓慢,目前除安徽省已建成外,其他省(区、市)尚在设计或论证、申报阶段。由于实物地质资料库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和较多经费,所以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部建成,因此影响了省(区、市)实物地质资料的接收汇交。
1.2.2 筛选方法
筛选是实物地质资料馆藏管理的首要工作,也是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结合国家实物库工作实践,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筛选方法,这些工作成果虽然适用于国家实物资料库需要,但不能满足省级实物馆和委托保管单位需要;另外,已有工作方法只是研究成果或实践总结,还不是行政制度或技术标准,缺乏充分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1.3 地质资料行政管理部门——汇交监管能力不足
首先,监管信息缺乏——实物地质资料行政管理部门和馆藏机构不能及时掌握地质工作项目部署和工作进展情况,因此不清楚有多少项目应该汇交实物地质资料,以及哪些已经汇交、哪些没有汇交,因此监管的对象或目标不清。另外,目前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没有与地质工作项目管理、地勘单位资质管理以及矿权管理等相结合,缺乏汇交的制度约束,使监管十分乏力。
2 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指导思想
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指导思想为:统筹部署,量力而行,保证重点,分类推进。
这一指导思想是基于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特点和实际能力提出的。
我国实物地质资料的基本特点是:
第一,类型广泛,数量巨大—据初步调查和概略统计,目前全国积存的岩矿心大约 800 万~ 1000万米;每年新产生的岩矿心估计 300 万~ 600 万米;其他还有大量副样、标本等。
第二,这些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意义和利用价值有很大差别—既有科学钻探、极地考察和海洋地质调查等取得的十分珍贵的岩心、岩屑、样品等,也有大量一般性实物地质资料,还有许多在同一矿区(地区)大量勘查工作中取得的重复性岩心等。
第三,实物地质资料产自十几个部门的上千个单位,汇交管理条件有很大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实物地质资料统一保管起来,只能在海量实物地质资料中精选出一部分,甚至是很少的一部分,汇交到国家或省级馆藏机构,其余大部分则按规定埋藏。
然而,究竟哪些实物地质资料应该汇交保管,哪些可以埋藏,这就首先需要对各种类型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进行统筹部署。具体而言,包括:对过去积存的与新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统筹安排;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统筹安排;委托保管与非委托保管或地矿系统与非地矿系统(冶金、有色、化工、建筑、黄金、油气、煤等)的实物地质资料统筹安排;国内与境外地质勘查实物地质资料统筹安排……所谓统筹安排,就是按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349 号令)的有关规定和实际可能,进一步明确汇交责任、汇交范围,规定汇交细目,把各类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落到实处。
统筹部署的基本原则是量力而行,保障重点,分类推进。具体而言:
第一,在目前能力和条件下,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不应求全、求多,而是求精、求细,确保特别重要的实物地质资料实现统一汇交保管。
第二,在各类实物地质资料中,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首先保障国家财政投资的地质工作(特别是重大专项工程)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逐步推动其他地质工作的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
在分级汇交方面,由于国家实物地质资料库已具备接收保管条件,而且所保管的是代表国家地质工作重大进展,反映中国地质矿产条件的实物地质资料,所以应首先确保国家级汇交管理;省级汇交管理则应根据各省(区、市)的具体情况和能力,本着需要和可能逐步推进—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全面推进汇交管理;不完全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以重点推进汇交管理。例如,上海市重点实现工程勘查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北京市和天津市,除重点保证工程勘查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外,着力实现重要地热勘查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
3 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措施
3.1 强化汇交责任,提高汇交意识
进一步贯彻落实《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349 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文件要求,落实行政管理部门、馆藏机构和汇交人的汇交管理责任,变被动汇交管理为主动汇交管理。
3.2 制定实物地质资料筛选工作规程
尽快制定《实物地质资料筛选工作规程》,使馆藏机构接到汇交人报送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后,能顺利地进行筛选。筛选规程明确的主要内容包括:筛选原则和筛选条件;筛选步骤与工作方法;筛选机构与程序。
3.3 规范汇交前的保管和汇交后的埋藏,从源头上保障实物地质资料汇交
在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工作中,汇交人的工作是至关重要的首要环节。汇交人的责任和任务是:保管好地质工作中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确保实物完好,标识正确清晰;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馆藏机构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协助实物地质资料馆藏管理机构筛选、整理、移交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筛选保管汇交人自己需要保管的实物地质资料;埋藏其余实物地质资料。
然而,在实践中,上述工作存在很大困难和不足;特别是不能按要求实施汇交前的保管和汇交后的埋藏,成为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的最大障碍。
埋藏与汇交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环节。在原地矿部发布的《岩矿心管理规定》和《岩矿心管理通则》等文件中,都规定了岩矿心埋藏方法。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要求已名存实亡—有的单位随意埋藏;有的则从来也不埋藏,任凭实物地质资料自然损毁。
在这种情况下,应切实解决汇交前的保管和汇交后的埋藏问题—首先,对原来的规范文件进行修改,制定新的、更符合实际的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埋藏要求;其次,解决地勘单位(特别是甲级资质地勘单位)的岩心样品库以及用于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埋藏的费用,实现应交即交,应埋即埋。
3.4 完善国家实物库,推进省级实物库建设,解决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设施
2004 年建成的国家实物地质资料库,虽然规模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可以满足大约 20 年实物地质资料保管需要,但只能接收保管以固体岩矿心、样品为主的一般性实物地质资料需求,不能接收保管具有特殊性质的实物地质资料。因此应尽早筹划和实施以特殊实物库为主体的国家实物地质资料馆二期工程,在国家层面上确保各类重要实物地质资料都能实现统一汇交保管。
省级实物地质资料库建设尚需较长时间,面对这种情况,应在积极推动正式的实物地质资料库建设的同时,根据各省(区、市)的实际情况,采用改建、扩建、租赁、委托等方式,因地制宜地落实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设施。只有解决接收保管问题,才能将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落到实处。
3.5 加强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监管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32 号)和《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国土资发 [2011)78 号)要求,有针对性地实施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监督管理措施。即首先对国家出资的、应向国家实物地质资料库汇交的地质工作项目进行监管。
主要措施:
第一,掌握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建立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第二,把实物地质资料管理融入矿政管理和地质工作项目管理,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第三,依法对不履行汇交义务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其他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可根据实际能力逐步推进。
3.6 加强调研和试点,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
与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相比,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要复杂困难许多,在推动过程中会有许多新的问题出现。因此,一定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选择试点,开展示范性工作,总结经验,带动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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