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义灭亲是对还是错
“大义灭亲”仍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行为,至少不应被指责。
“大义灭亲”,既包含国家、社会伦理与家族伦理之间的选择,也充满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利益选择。对于出于防卫社会目的,忍受内心痛苦而选择出手的人,我们应多一分理解和敬意,而不是非议和指责。
了解了“大义灭亲”的历史和现实之后,让我们回到高玉伦落网的“正题”。
其中的争议,不外乎两个字:“法”和“情”。从“法”的角度,侄女和“二大爷”,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亲属拒证权的主体范围。也就是说,将来对高玉伦的审判中,如果需要包括侄女在内的亲属出庭作证而他们拒绝,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
关于“亲亲相隐”,刑诉法第188条是目前仅有的立法规定,内容仅限于作证方面。除此之外,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均无其他规定。同时,刑诉法第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82条明确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三)越狱逃跑的”。侄女一家人举报并控制高玉伦,符合法律要求,也是履行公民责任的表现。
接下来看“情”。如果举报、抓获高玉伦的是与其素不相识的人,人们会理解、赞扬。一些人不认可的是亲属这么做(虽然侄女“亲”得有些远)。正如“马靖昊说会计V”在微博中所言:“我反对大义灭亲,毕竟是亲人,犯下再大的罪行,也不应该将他捆起来交给警察。”
其实,如果对“情”作更宽泛的理解,而不是局限在亲属之间的亲情,我们就不难明白,为什么从古到今,“大义灭亲”一直是人们赞颂的行为。
在危害国家和社会根本利益的行为面前,断绝父子骨肉之情、弃绝兄弟同胞之情、割舍夫妻恩爱之情,并非人人都能做到。少数以天下为己任者的“大义”,既包含国家、社会伦理与家族伦理之间的选择,也充满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利益选择。
在亲情伦理和社会责任之间如何选择,社会效果也是必须考量的因素。高玉伦因杀死曾经要好的发小而被判死刑。而在警方公布的脱逃录像中,高玉伦用胳膊勒死狱警的镜头,更让公众见识了他的残忍。
这样一个人脱逃在外对社会意味着怎样的危险,不言自明。面对“送上门”的他,“放虎归山”恐不是负责任的选择,无论理由多么冠冕堂皇。
最后说两点:第一,很多人将“大义灭亲”归因于窝藏罪,比如范忠信教授微博所言:“有(亲属也构成)包庇窝藏罪的巨大威胁,所以才有大义灭亲的无奈选择!”事实上,如果没有主动帮助行为(如提供隐匿地点、资助外逃钱物),仅仅是知情不报,并不构成窝藏罪。
将“大义灭亲”的自觉行为归因于“恶法”威慑下的无奈,不符合事实,也是对行为人觉悟的“矮化”。
第二,很多人反对“大义灭亲”都提到“文革”。“文革”期间的确是“亲亲相告”最泛滥的时期之一,但当时很多人这么做,系出于明哲保身的目的。当然,也有部分人认为自己的举报是“革命行为”,但这种“革命”只存在于其想象中而非事实。
在一个法治社会,对犯罪分子举报、抓获,则是现实的正义。将两种“大义灭亲”做简单类比,以前一种的荒唐否定后一种的正当,既不客观,也不公允。
面对犯罪的亲人,也许你不忍举报,更下不去手去抓。从人性角度,这可以理解。但对于出于防卫社会目的,忍受内心痛苦而选择出手的人,我们也应多一分理解和敬意。笔者认为,至少目前以及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大义灭亲”仍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行为,至少不应被指责。
扩展资料
“大义灭亲”的“前世今生”
作为一种美德,“大义灭亲”被千古传颂;而作为维护家族伦理的制度设计,“亲亲相隐”同样源远流长。两种理念的激烈碰撞,在一些新闻事件不时显现。
作为一种美德,“大义灭亲”源远流长。最早的故事出自《左传·隐公四年》,讲述的是春秋时卫国大夫石碏曾经劝谏卫庄公,希望教育好庄公之子州吁。庄公死,卫桓公即位,州吁与石碏之子石厚密谋杀害桓公篡位,为确保王位坐稳,派石厚去请教石碏。石碏恨儿子大逆不道,设计让陈国陈桓公除掉了州吁与石厚。
因为儿子大逆不道而选择杀掉他,《左传·隐公四年》曰:“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其中“大义”,指的是和个人、家庭以及特定群体利益相对应的国家、社会利益。
“大义”固然重要,但它并不排斥和否定家庭伦理。与“大义灭亲”相对应的“亲亲相隐”,即为了维护宗法伦理和家族制度。孔子在《论语·子路》里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中国历代各朝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一思想有所继承。比如《唐律疏议》即规定,除谋反、谋大逆与谋叛此等重大犯罪外,亲属和同居者可以相隐不告。一直到民国,刑法仍规定,藏匿犯罪的亲属可减轻处罚。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立法,很长时间内并未吸纳“亲亲相隐”内容,但来自学界的呼声很高。有学者统计,多年来发表的有关这一话题的论文,多达2000余篇。而一些新闻事件也不时引发有关“大义灭亲”的争论。
2010年大年初一,安徽省砀山县一些单位和居民收到了一封实名举报信,举报该县房产局局长刘江辉有“贪污受贿、嫖娼”等行为。这封举报信出自刘江辉的前妻张某和17岁的儿子。更出人意料的是,为保护“贪污受贿”的证据,母子俩于2月11日住进局长办公室,守了室内3个保险柜整整8天时间,张某甚至用绳子把自己和保险柜捆在一起,要求纪检等部门开柜调查。
对此,有媒体赞扬张某母子“大义灭亲”的正义之举;也有专家指出,纵容、鼓励嫌犯的至亲告发、检举,对眼下办理具体案件是有好处,但却有长远的、深刻的危害——可能会伤害作为人类社会和谐秩序基础的伦理亲情。
“大义灭亲”究竟是对还是错,具体需要根据本身的事情情况来确定。
作为一种美德,“大义灭亲”被千古传颂;而作为维护家族伦理的制度设计,“亲亲相隐”同样源远流长。两种理念的激烈碰撞,在一些新闻事件不时显现。
作为一种美德,“大义灭亲”源远流长。最早的故事出自《左传·隐公四年》,讲述的是春秋时卫国大夫石碏曾经劝谏卫庄公,希望教育好庄公之子州吁。庄公死,卫桓公即位,州吁与石碏之子石厚密谋杀害桓公篡位,为确保王位坐稳,派石厚去请教石碏。石碏恨儿子大逆不道,设计让陈国陈桓公除掉了州吁与石厚。
因为儿子大逆不道而选择杀掉他,《左传·隐公四年》曰:“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其中“大义”,指的是和个人、家庭以及特定群体利益相对应的国家、社会利益。
扩展资料:
大义”固然重要,但它并不排斥和否定家庭伦理。与“大义灭亲”相对应的“亲亲相隐”,即为了维护宗法伦理和家族制度。孔子在《论语·子路》里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中国历代各朝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一思想有所继承。比如《唐律疏议》即规定,除谋反、谋大逆与谋叛此等重大犯罪外,亲属和同居者可以相隐不告。一直到民国,刑法仍规定,藏匿犯罪的亲属可减轻处罚。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立法,很长时间内并未吸纳“亲亲相隐”内容,但来自学界的呼声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