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乘坐飞机安检的问题!
我是一个留学生,想知道关于坐飞机行李安检的注意事项!托运的行李有哪些东西不能带?还有随身的行李有哪些注意事项?!!...
我是一个留学生,想知道关于坐飞机行李安检的注意事项!托运的行李有哪些东西不能带?还有随身的行李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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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
持经济舱或公务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 每件行李物品的体积不能超过20*40*55厘米, 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行李物品总重量均不得超过5公斤.
为了您顺利通过安全检查,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璐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一) 菜刀、大剪刀、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
(二) 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
(三) 文艺单位表演刀的刀、矛、剑、戟等;
(四) 斧、凿、锤、锥、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
(五) 其他可用来危害航空安全的利器、钝器;
(六) 酒类(1公斤且包装完好)。
三、 乘机旅客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量
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
为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相关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二、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三、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四、有婴儿随行的旅客,购票时可向航空公司申请,由航空公司在机上免费提供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五、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中有关规定。
六、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
根据航空安全需要,决定从即日起,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提醒广大旅客自行处理好相关物品,由此发生的延误和误机,后果自负。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08年4月7日
四、乘机旅客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
国内航班旅客乘机需持有客票、登机牌和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持电子客票的旅客无需登机牌)。其中,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包括: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外籍旅客的护照、旅行证、外交官证等;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对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其学生证、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放行。
五、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一)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准登机或进入隔离区,损失自行承担。
(二)对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或变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者不予放行登机。
(三)对逃避安全检查的;妨碍安检人员执行公务的;携带危险品、违禁品又无任何证明的;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的,应带至安检值班室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四)对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仿制品进入安检现场的;强行进入候机楼隔离区不听劝阻的;伪造、冒用、涂改身份证件的;隐匿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企图通过安全检查的;在托运货物时伪报品名、弄虚作假或夹带危险品的以及其他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交由民航公安机关查处。
(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中所列物品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中所列物品的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或交给送行人员。不能按上述办法办理的,由安检部门代为保管,对超过三十天无人领取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七)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对超量部分退给旅客自行处理。
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 为维护我国民航治安秩序,确保飞机和旅客的安全,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旅客将枪支(含各种防真玩具枪、卫星发射器及各种类型的攻击性武器)、弹药、军械、警械、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危险溶液及其他禁运物品带上飞机或夹在行李、货物中托运。凡携带上述物品的,一经查出,即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二、禁止旅客携带任何刀具乘坐民航飞机,对于查获的刀具,一律由民航安检部门暂存,超过暂存期限未领取的,登记造册后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对故意隐匿携带刀具的人员,一律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旅客携带的日用刀具可作随机托运行李托运)
三、除国家规定的免检人员外,所有乘坐民航飞机的旅客必须接受安全检查。民航工作人员、驻机场单位工作人员进入隔离区也一律接受安全检查。
四、严禁乘机旅客利用客票为他人交运行李,严禁为不相识的人捎带物品。
五、每名旅客每次最多可随身携带2瓶(每瓶容积均不得超过500ML)碳酸饮料、矿泉水、茶水、牛奶、酸奶、果汁等液态物品,并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随身携带乘坐飞机,其他超出部分一律托运。
六、旅客不得随身携带酒类(瓶装、罐装)、如确需携带,每人每次不得超过2瓶(1公斤),且必须托运,包装须符合民航运输规定。
七、因特殊原因需要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如患病旅客携带的液态物品、带有婴儿的旅客携带的婴儿饮用品等,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可予携带。
八、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保卫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持经济舱或公务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 每件行李物品的体积不能超过20*40*55厘米, 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行李物品总重量均不得超过5公斤.
为了您顺利通过安全检查,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璐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一) 菜刀、大剪刀、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
(二) 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
(三) 文艺单位表演刀的刀、矛、剑、戟等;
(四) 斧、凿、锤、锥、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
(五) 其他可用来危害航空安全的利器、钝器;
(六) 酒类(1公斤且包装完好)。
三、 乘机旅客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量
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
为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相关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二、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三、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四、有婴儿随行的旅客,购票时可向航空公司申请,由航空公司在机上免费提供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五、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中有关规定。
六、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
根据航空安全需要,决定从即日起,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提醒广大旅客自行处理好相关物品,由此发生的延误和误机,后果自负。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08年4月7日
四、乘机旅客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
国内航班旅客乘机需持有客票、登机牌和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持电子客票的旅客无需登机牌)。其中,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包括: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外籍旅客的护照、旅行证、外交官证等;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对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其学生证、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放行。
五、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一)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准登机或进入隔离区,损失自行承担。
(二)对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或变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者不予放行登机。
(三)对逃避安全检查的;妨碍安检人员执行公务的;携带危险品、违禁品又无任何证明的;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的,应带至安检值班室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四)对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仿制品进入安检现场的;强行进入候机楼隔离区不听劝阻的;伪造、冒用、涂改身份证件的;隐匿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企图通过安全检查的;在托运货物时伪报品名、弄虚作假或夹带危险品的以及其他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交由民航公安机关查处。
(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中所列物品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中所列物品的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或交给送行人员。不能按上述办法办理的,由安检部门代为保管,对超过三十天无人领取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七)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对超量部分退给旅客自行处理。
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 为维护我国民航治安秩序,确保飞机和旅客的安全,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旅客将枪支(含各种防真玩具枪、卫星发射器及各种类型的攻击性武器)、弹药、军械、警械、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危险溶液及其他禁运物品带上飞机或夹在行李、货物中托运。凡携带上述物品的,一经查出,即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二、禁止旅客携带任何刀具乘坐民航飞机,对于查获的刀具,一律由民航安检部门暂存,超过暂存期限未领取的,登记造册后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对故意隐匿携带刀具的人员,一律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旅客携带的日用刀具可作随机托运行李托运)
三、除国家规定的免检人员外,所有乘坐民航飞机的旅客必须接受安全检查。民航工作人员、驻机场单位工作人员进入隔离区也一律接受安全检查。
四、严禁乘机旅客利用客票为他人交运行李,严禁为不相识的人捎带物品。
五、每名旅客每次最多可随身携带2瓶(每瓶容积均不得超过500ML)碳酸饮料、矿泉水、茶水、牛奶、酸奶、果汁等液态物品,并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随身携带乘坐飞机,其他超出部分一律托运。
六、旅客不得随身携带酒类(瓶装、罐装)、如确需携带,每人每次不得超过2瓶(1公斤),且必须托运,包装须符合民航运输规定。
七、因特殊原因需要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如患病旅客携带的液态物品、带有婴儿的旅客携带的婴儿饮用品等,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可予携带。
八、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保卫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参考资料: 更多请查看乐途旅游问问 http://my.lotour.com/ask/AskTopicInfo.aspx?id=31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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