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的免税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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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房产证年限超过2年面积在140平方以下(不含140平方)免征营业税极其配套税费,但要征收卖房方的个人所得税1%(如能证明卖房是家庭唯一一套住房出售可免征,证明是由房管部门出具)征收买房方的契税,双方的交易印花税免征二手房买卖房产证年限不足2年面积在140平方以下(不含140平方),需要征收卖房方的营业税极其配套税费,征收卖房方的个人所得税1%(如能证明卖房是家庭唯一一套住房出售可免征,证明是由房管部门出具)征收买房方的契税,双方的交易印花税免征二手房买卖超过140平方的,需要征收卖房方的营业税极其配套税费,征收卖房方的个人所得税1%,免征土地增值税,征收买房方的契税,双方的交易印花税免征
答案补充
首次购买90平方(含90平方)以下的二手房(由房管部门出具证明)契税下调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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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购买90平方(含90平方)以下的二手房(由房管部门出具证明)契税下调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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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2015年3月30日下午4点58分,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之前,谁也没想到政府会用如此大的力度刺激楼市。仅仅10分钟之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消息,称从3月31日起,个人住房转让免征营业税的期限由购房超过5年(含5年)下调为超过2年(含2年)。
个人所得税:
1、减免规定:个人转让家庭自用五年以上的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7]33号)
“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①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国税发[2005]172号)
②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财税[2010]94号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此次调整旨在保证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同时,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
2、征收规定:个人转让住房,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据实征收或核定征收。(国税发〔2006〕108号、成地税函〔2006〕179号)其中:
(1)对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据实征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收:按住房转让收入额的1%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5年3月30日下午4点58分,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之前,谁也没想到政府会用如此大的力度刺激楼市。仅仅10分钟之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消息,称从3月31日起,个人住房转让免征营业税的期限由购房超过5年(含5年)下调为超过2年(含2年)。
个人所得税:
1、减免规定:个人转让家庭自用五年以上的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7]33号)
“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①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国税发[2005]172号)
②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财税[2010]94号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此次调整旨在保证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同时,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
2、征收规定:个人转让住房,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据实征收或核定征收。(国税发〔2006〕108号、成地税函〔2006〕179号)其中:
(1)对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据实征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收:按住房转让收入额的1%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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