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但是并没有说明员工离职后公司需要补偿员工多少费用?请问是否合法?
1.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有什么区别?2.如果没有保密补偿金是否该协议无效?3.那这个补偿金该怎么支付?一个月工资还是怎么样?4.如员工违约,那么公司方是否有权收回已发放的补...
1.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有什么区别?
2.如果没有保密补偿金 是否该协议无效?
3.那这个补偿金该怎么支付?一个月工资还是怎么样?
4.如员工违约,那么公司方是否有权收回已发放的补偿金? 展开
2.如果没有保密补偿金 是否该协议无效?
3.那这个补偿金该怎么支付?一个月工资还是怎么样?
4.如员工违约,那么公司方是否有权收回已发放的补偿金?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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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劳动者发放补偿费。
2、没有支付保密补偿费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公司拒不支付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没有支付保密补偿费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公司拒不支付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1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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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保密协议是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员工向企业承诺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密信息保守的义务,而企业支付员工保密费用的协议。
而竟业限制是员工离职、辞职后不能到原企业的竞争对手、与原企业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并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
商业秘密不因保密补偿金而解除保密义务,员工均需保密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企业没给保密补偿金,则员工有权索求。
以员工从企业最后一个会计年度领取工资总额(或企业同意的较高的金额)的三分之二为标准支付竟业限制补偿金,具体按国家规定获取,如有地方规定,按地方规定获取。
而竟业限制是员工离职、辞职后不能到原企业的竞争对手、与原企业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并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
商业秘密不因保密补偿金而解除保密义务,员工均需保密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企业没给保密补偿金,则员工有权索求。
以员工从企业最后一个会计年度领取工资总额(或企业同意的较高的金额)的三分之二为标准支付竟业限制补偿金,具体按国家规定获取,如有地方规定,按地方规定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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