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适用上有什么特点?
本公约的适用特点,简化成6个字:任意而非强制。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无论是否属于公约缔约国,如果约定采取《公约》,那么就必须遵守,并且优先于国内法;如果采取的是准据法,即双方当事人不选择《公约》,而选择的是所在国的法律或其他国家的法律乃至贸易惯例,那么就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或贸易惯例。
如果双方没有确定,那么就选择最密切联系(MSR)国家法律解决。因此,任意而非强制,是辨证意义上的任意和强制,并非绝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买房的交货义务: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2、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3、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上的特点
1、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
2、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
3、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
扩展资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联合国大会的授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于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维也纳会议),共62个国家的代表出席。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公约。1988年公约在达到法定批准国家数额后正式生效。
1986年12月11日中国交存核准书,在提交核准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意见:1.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2.不同意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修改和终止合同。
2013年1月中国政府正式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回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作“不受公约第十一条及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的声明,该撤回已正式生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01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