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捡到五万块钱,等了两个小时,问失主要六十元误工费,有错吗?
归还捡拾的现金、钱包、手机等物品,不管是拾得人索要一定的报酬,还是失主主动的答谢,只要在合理且双方能接受的范围,都无可非议。对此,大家也不应对拾得人进行道德绑架,说别人分文不取是学雷锋,索要报酬就是道德沦丧。
一、索要误工费是有法律依据的从法律角度来说,失物属于失主所有,这点没错。拾到失物,归还失主,这也是应该的。拾金者捡到他人的遗失物,进行保管或者归还的过程,在法律上称为无因管理行为,形成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给付支出的必要费用。像提问所讲,拾得人为了归还拾得的五万现金,为此等了两个小时,向失主只索要六十元的误工费,过分吗?
二、给多少感谢费用合适?《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捡到的应该归还,失主应该感谢,这种说法没有问题,关键是这个“感谢费”或者“误工费”应当多少为好,法律对此没有强制规定,大家只能理解为“在合理范围内”。啥叫“在合理范围内”?每个人对此理解又不同。如发生厦门市同安区的一件事,3个老人捡到一个钱包,失主找来时,她们异口同声索要每人1000元作为报酬,因为钱包里有好多钞票,大概有上万元。失主认为老人要求太过分拒绝支付,为此双方还发生了肢体冲突,惊动了警察。三千元相对于上万元来讲,三个老人认为失主占了大便宜,自己要求不过分。
按照无因之债来讲,无因管理之债中所负的债务范围以其所得利益为限,其赔偿债务范围只限于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损失。三位老人在捡拾、归还过程中,有啥直接损失,除了耽误的时间造成“误工费”,不会有其它损失。如果这样说,三位老人的要求是有点高了!
三、处理此类纠纷,还应符合情理如果因为所谓的“感谢费”或者“误工费”,双方产生争议的,大家还得放下法律规定,上升到道德层面去考虑。像提问来讲,别人归还五万元的现金,你拿二千感谢也不为过。对于拾得人来讲,失主给你一百了好,六十也罢,都应当尽可能地接受,这不但是成全失主,也是成全自己拾金不昧的美名,你说是吧!如果因此双方闹来警察、闹到法院,把本来双方都开心的事,搞窝心事,都是大家不想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