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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及条件描述 符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教〔2010〕107号)规定的。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请表》? 原件1份 申请人自备 第八条 评审程序和发放办法 (一)公开信息。学校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内容为:“补助资金”资助条件、资助名额、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 (二)申请。学校按照县财政局、县教育局下达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和资助人数,组织初步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填写《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请表》(附件1)。
三、办理流程
1
2
审查
3
决定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 ,承诺时限999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各义务教育学校 无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所列明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形式要求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各义务教育学校 无
按照《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教【2010】107号)文件要求审查
1.所提交的申请符合规定的条件。2.所提交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决定 各义务教育学校 无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决定1.通过。2.不通过
1.通过:发放补助款;2.不通过:不发放。
四、办理地点
各义务教育学校
五、办理时限
该事项没有承诺时限
六、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是指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农村特珠教育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第三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可向所在学校申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资助: 1、父母为双农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父母双亡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3、农村单亲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4、农村因父母残疾家庭困难生活的学生; 5、农村因病致贫家庭的学生; 6、农村因灾返贫家庭的学生。 第四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500元/生·年、初中750元/生·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地方分担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部承担,列入每年的年度支出预算。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请表》? 原件1份 申请人自备 第八条 评审程序和发放办法 (一)公开信息。学校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内容为:“补助资金”资助条件、资助名额、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 (二)申请。学校按照县财政局、县教育局下达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和资助人数,组织初步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填写《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请表》(附件1)。
三、办理流程
1
2
审查
3
决定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 ,承诺时限999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各义务教育学校 无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所列明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形式要求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各义务教育学校 无
按照《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教【2010】107号)文件要求审查
1.所提交的申请符合规定的条件。2.所提交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决定 各义务教育学校 无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决定1.通过。2.不通过
1.通过:发放补助款;2.不通过:不发放。
四、办理地点
各义务教育学校
五、办理时限
该事项没有承诺时限
六、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是指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农村特珠教育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第三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可向所在学校申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资助: 1、父母为双农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父母双亡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3、农村单亲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4、农村因父母残疾家庭困难生活的学生; 5、农村因病致贫家庭的学生; 6、农村因灾返贫家庭的学生。 第四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500元/生·年、初中750元/生·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地方分担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部承担,列入每年的年度支出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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