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期限
认定时限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在取得出口经营资格备案之日起(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退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一个月内可多次申报,生产企业应按月在1日-15日的申报期内申报。
退税申报截止期限
一是正常申报截止期限。外贸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
二是延期申报截止期限。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可以书面形式向退税机关申请延期3个月办理。
三是结汇核销截止期限。2008年6月1日之后,出口企业提供外汇核销单的期限最长可延长到出口后210天,但远期收汇除外。
出口退税之出口日期注意事项,欢迎关注,点赞,业务办理请私信, 关于出口退税的日期,多有米提醒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的确定出口日期要注意,查询报关单应该在电子口岸中出口退税模块查询打印。其中出口收汇里的报关单出口日期不能作为退税申报的依据,这一点出口企业一定要注意,不然在出口退税预申报时会提示出口日期错误。下面多有米财税专家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国税公告[2015] 2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5 14]号都有规定,从2015年5月1日起及以后的货物不再出具正本报关单,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需要向税局提供纸质的报关单(除起运港退税业务外),海关会向税局传输结关信息。出口企业可以在电子口岸中出口退税模块中查询并打印结关报关单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很多企业都是直接在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的模块中查询打印的。“出口退税”模块是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出口收汇”模块中是报关单收汇核销联。这两联报关单上显示的日期不一定都是一样的,有时候会不同,因为含义不一样: 1、“出口退税”模块中的报关单退税联上的出口日期指的是出口货物离境后海关做出的结关日期,或者视同出口业务货物进入特殊区域的进区放行日期 2、“出口收汇”模块中的报关单收汇核销联上的出口日期值得是货物的运载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时间,即离境日期 因此,这两张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可能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造成这种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船运等运输公司向海关传输的舱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不一致,导致海关结关时间晚了 2、货物是先进监管区然后再离境。货物进监管区域后进区的放行时间比货物实际离境的时间要早,货物历经后海关的结关日期和放行日期不一样,导致核销联和退税联显示的出口日期不一样 3、海关在统计出口数据是出现统计错误,导致传输给国税局的出口日期和实际的结关日期不一样,如图: 综上,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不要依据“出口收汇”模块中打印的核销联作为填写出口退税数据的依据,应以“出口收汇”模块中打印的报关单退税联为准 如果在预申报的时候出现出口日期错误的提示,应该先看看是从哪个模块中打印的报关单,然后检查是不是在录入出口日期的时候出现错误造成的,如果是则修改正确的日期再进行申报;如果录入没有问题,那么,只能是海关统计出现错误,对于海关统计造成的出口日期不一致,差距不大,出口企业可以直接以预申报提示的出口日期进行修改录入;如果差距大,建议找海关重新传输结关报关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