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和职业年金改革,具体有哪些新的政策?
我国现在只对企业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滞后,导致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人员难以进行正常的流动,客观上不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15年1月3日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的高度出发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政策调整如下:
第一、关于养老保险范围扩大,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畴,也就是说原来只有企业员工才能缴纳养老保险,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也可以缴纳养老保险。
第二、缴费比例进行了调整。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
第三、关于之前机关事业单位员工没有缴纳的部分。政策调整执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在此期间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由员工所在单位进行补缴,但个人部分需要个人自己补缴。
第四、基本养老金待遇机制,基本养老金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也就是说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也就是说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以上就是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和职业年金政策,养老政策和职业年金政策的调整,是社会日趋公平的一种体现,也是我国现代化社会治理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机关单位其实就是行政单位,是国家机关,是法定的行政主体。而事业单位则是国家基于公共目的成立的公共事业组织,除过法律授的事业单位,均不是行政主体。
机关事业单位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统称。公务员的待遇比事业单位好一些,公务员不用缴纳养老保险。公务员还分为行政编制和工勤岗位。事业单位是指事业编制的单位,待遇也不错,但是和公务员比还是要差一些。
养老金,又名退休金、退休费,是中国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养老金定义为: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按计发办法可以分为待遇确定和缴费确定两种基本模式,即DB和DC两种模式,国外公职人员实行的是DB模式,企业的补充保险是企业年金,主要由一开始的DB模式逐步转变为DC模式,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DC模式已经超过了DB模式。
据了解,养老保险中的“中人”。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之外,另加一份根据工龄系数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强制性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是强制缴纳的。而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区别性
职业年金主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而企业年金除企业外,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以建立,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还可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3.差异性职业年金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年金则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总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2、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3、改革后,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调整问题。这有利于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原则,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而导致相互攀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