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混用的原则,你有哪些了解?
农药混用有许多优点,但并不是说所有的都能混合使用,也不是所有的农药都需要混合使用。混用是有严格要求的,必须依据药剂本身的化学和物理性质,以及病虫草害发生的规律和生活史等,来判断是否能混合或需要混合。
各种农药能否相互混合使用,大体上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要明确农药混合使用的目的:农药混合使用主要应达到增效、兼治和扩大防治范围的目的。如不能达到上述目的,就不宜混用,否则就会造成浪费,收不到应有的效果,甚至还会造成药害。
2、遇碱性物质分解、失效的农药,不能与碱性农药、肥类或碱性物质混用,一旦混用就会使这类农药很快分解失效。碱性肥料如氨水、石灰氮、草木灰等不能与敌百虫、硫菌灵、井冈霉素、多菌灵、菊酯类杀虫剂等农药混用,否则会降低药效。
3、混合后无药害:混合后混合药液对作物不应出现药害现象,如出现药害,就不能相互混合使用。
4、混合后出现乳剂破坏现象的农药剂型或肥料不能相互混用。含砷的农药如砷酸钙、砷酸铝等不能与钾盐、钠盐类化肥混用,否则会发生药害。
5、混合后毒性不增强:药剂混合后,其混合液的急性毒性一般不能高于各自原来的毒性,也就是说不能增毒。
6、混用后农药的物理性状应保持不变。混合后产生沉淀的不能混用,如波尔多液不能与石硫合剂混用,否则会产生硫化铜沉淀,进而对作物产生药害。
二、农药与化肥的混用要掌握的原则
1、混合后能保持原有的理化性状,其肥效、药效、激素均得以发挥。
2、混合物之间不发生酸碱中和、沉淀、盐析等化学反应。
3、混合物不会对农作物产生毒害作用。
2024-11-25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