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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总计为四十小时。但是由于部分公司的生产特质不能按照国家标准工作时间来实行的,也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总计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天休息时间。例外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每日工作时间,但延长不超过一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的时间。我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以上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也就是说,我国实行的是以标准工时制度为主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为辅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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