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离婚几年了,孩子抚养权归他所有但孩子两年前孩子是一直跟我生活在一起的,但他每月给孩子的费用,06年下半年他结婚后于07年过年把孩子接走,因为不在一个城市,第一年我跟孩... 我们离婚几年了,孩子抚养权归他所有但孩子两年前孩子是一直跟我生活在一起的,但他每月给孩子的费用,06年下半年他结婚后于07年过年把孩子接走,因为不在一个城市,第一年我跟孩子是每天通话,后来他说这样会影响到他的家庭就要我们减少通话次数,就变成周末可通话三次,再后来又说这也不好就只许一周通话一次了,而且每次他们都还要有人在旁边监视,这两年平时也不许我去看,就只有孩子放假时能去接回生活个把月,但接送时间都由他们说了算,以上我一直都不计较,因为我想他们只要对孩子好,他们家庭也好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利的,我不想孩子再受任何伤害,但此次元旦因为特殊原因他们同意我去接孩子出来一起生活了二天,那女的很过份,让我很生气就不想再这么让步了,我想问下按法律规定我每周能与孩子联系几次,每周能与她一起生活多久,每次节假日是否也有权去接孩子出来与我生活吗,每年假期能与孩子一起生活多久,这些权力都是怎么规定的呀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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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3 · 解答你所关心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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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由双方协商而定的,可以按照双方协议的时间来探视。如果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扩展资料: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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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易文0fy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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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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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法律快车,你身边的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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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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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专家
2010-09-15 · TA获得超过4.4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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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探视时间可以通过诉讼固定下来。

参考资料: 更多请查看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http://www.lawtime.cn/ask/question_140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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