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赔偿问题

机动车与骑自行车人剐蹭,骑车人为轻微伤,骑车人还应获什么赔偿?谢谢交警已判机动车付全则,到医院看病,医院结果为软组织擦伤,机动车已上第三责任险,医院看病的费用机动车人已全... 机动车与骑自行车人剐蹭,骑车人为轻微伤,骑车人还应获什么赔偿?谢谢交警已判机动车付全则,到医院看病,医院结果为软组织擦伤,机动车已上第三责任险,医院看病的费用机动车人已全部支付,骑车人仍提出给一定的现金,有无道理?对交警的处理有意见还有申辩的可能吗?是“碰瓷”怎么办?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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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5361010236
2010-09-15 · TA获得超过10.4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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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四十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根据以上规定,你应该负担其住院期间的费用,骑车人仍提出给一定的现金,,这样保险公司都可以负责的.

参考资料: 更多请查看乐途旅游问问 http://my.lotour.com/ask/AskTopicInfo.aspx?id=34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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