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如何申请假释
第十四条 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假释是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段时期的劳动改造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给予其有条件地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扩展资料:
一、2017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
根据刑法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要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 法定的对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二)法定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二、不适用假释的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2、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3、不满足执行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假释只适用已经执行了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具体来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三、为了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案,最高检和最高法分别作出了最新的规定,关于六类减刑、假释案,它们根据各自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了划分,并作出了特别的处理。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规定了以下六类减刑、假释案。
1、有特殊向人的罪犯: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规定》将‘三类罪犯’作为第一类调查核实对象,是针对专项活动发现的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巩固专项活动成效,通过制度进行长效防范。
为严厉打击恐怖主义,《规定》还将“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吸收为第一类调查核实对象。
2、有易发问题的情节: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
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3、其他:收到控告、举报的;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二)对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一律进行调查核实
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上述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方式主要有: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以及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
同时,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对“三类罪犯”逐一建档,调取历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卷进行审查;对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逐人见面、重新体检,逐人逐案进行认真审查;
对发现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线索认真调查核实,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发现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六类减刑、假释案: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二)对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一律进行开庭审理
规定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上述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
同时,《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假释考验期
《刑法》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假释
目前,现状是假释的服刑人员是相对较少的,曾经我也写过具体的原因,原因暂且不论,今天我们交流下假释必须具备的四种基础条件。
第一种条件,刑期的要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需要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执行刑期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这个执行刑期时间和判决时间一般都是不一致的,主要是因为绝大部分服刑人员都是在看守所被关押的状态。真正执行主要还是得到监狱去。
第二种条件,罪名的要求。对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面情形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有期后,也不得假释。也是除了上述罪犯以及要求以外的罪行罪犯,一般都能满足条件。
第三种条件,再犯罪的要求。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节情况,罪犯一贯表现的情况,身体如何,假释后的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假释后有没有可能再犯罪等。
第四种条件,补充的要求。对于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种财产性判刑得,不予假释。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如果全部具备了,可以尝试申请,但假释控制是比较严格,不一定就能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毕竟不是权利,只是一种激励手段。服刑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可以假释:
1.服刑人员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2.服刑人员必须要有悔罪表现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
3.服刑人员必须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还必须执行一部分刑罚,才能适用假释。这是因为,只有执行一定期间的刑罚,才能比较准确地判断犯罪分子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以保证假释的效果;也才能保持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服刑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监狱法》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刑法》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要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