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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电费缴费卡上的户主名字可由本人( 新房主)带上现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及原电费缴费卡到当地供电公司营业厅,办理电费卡姓名更换业务即可。
电费卡户名更改的流程是:
1、用户更名或过户(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用户变更房主),需要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2、供电企业才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在用电地址、容量、类别不变的情况下,供电企业会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更改时需要拿着双方身份证、房产证,到电力大厅过户;
3、原用户在办理改户时需要先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
4、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
5、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终止供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户减容,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二)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养活容量的使用权。用户要求恢复用电,不再交付供电贴费;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四)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五)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电费卡户名更改的流程是:
1、用户更名或过户(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用户变更房主),需要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2、供电企业才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在用电地址、容量、类别不变的情况下,供电企业会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更改时需要拿着双方身份证、房产证,到电力大厅过户;
3、原用户在办理改户时需要先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
4、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
5、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终止供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户减容,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二)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养活容量的使用权。用户要求恢复用电,不再交付供电贴费;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四)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五)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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