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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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属于我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建成和规划未建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线路走廊及道路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跨河桥、跨线桥、立交桥、过街人行桥、过街地下通道、涵洞等设施;
三、城市排水: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合流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排水附属设施;
档哪四、城市道路照明:道路、桥涵、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市和城区分级管理的原则。长春市城市建设局是市政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各城区城建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各自分工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第六条 凡新建、改建市政工程设施,要有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参与设计会审、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
单位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将有关技术资料、图纸报送给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对城市道路、桥涵要搞好维修、养护,保证交通安全、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道路、桥涵及附属设施。第八条 按规划新建、拓宽、翻建道路时,妨碍道路工程建设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都应服从道路工程的需要,按有关规定调整、迁移或拆除。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建筑线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棚厦、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禁止在铺装的路面上搅拌水泥、沙泵等有损道路设施的行为。第十条 机动车、畜力车不得在铺装的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履带车不得在铺装的道路上行驶和停放。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挖掘道路。需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的,要经公安、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占道费、挖掘道路复原费和保证金,领取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按市政工程设施损坏程度进行结宏蠢梁算。第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不得超过批准时间。
严禁擅自封闭道路。确需临时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由建设单位报请公安、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并登报通告后,方可封闭,期满后及时恢复交通。第十三条 挖掘道路的单位,要在施工现场设有明显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并按技术标准和时间要求回填,横向挖掘道路的,一般不得中断交通,必须在夜间突出施工;纵向挖掘道路的,要分段施工,分段回填。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要按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横向挖掘的道路三日内复原,纵向挖掘的道路十日内复原。第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各类市场,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缴纳占道费。第十五条 新建成的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加收一倍挖掘道路复原费。第十六条 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为挖掘道路的严格控制期。必须挖掘的,经公安、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批准蔽运后,加收一倍挖掘道路复原费,并按冬季施工要求回填,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要在四月份内全部复原。
紧急抢修工程须挖掘道路的,要在开挖的二十四小时内到公安、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补办手续,除经特殊批准外,要在四十八小时内回填完毕。第十七条 煤气、自来水、供热、电信、电力等部门,要在每年三月末前,把当年挖掘道路的计划报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以便统一安排,避免重复挖掘。第十八条 路标要定期油饰,标杆要与地面垂直,统一式样,要用标准汉字和拼音文字书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损坏路标。第十九条 桥涵附近50米内不得进行爆炸等危及桥涵安全的生产作业,不得挖掘护坡。
桥涵附近不得倾倒垃圾、摆摊设点、堆放物料、设置障碍物。第二十条 各种车辆通过桥涵不得超过限荷、限高、限速等标志的规定。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各产权单位,要按产权所属,搞好排水设施的维修和养护,保持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一、城市道路:建成和规划未建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线路走廊及道路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跨河桥、跨线桥、立交桥、过街人行桥、过街地下通道、涵洞等设施;
三、城市排水: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合流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排水附属设施;
档哪四、城市道路照明:道路、桥涵、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市和城区分级管理的原则。长春市城市建设局是市政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各城区城建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各自分工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第六条 凡新建、改建市政工程设施,要有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参与设计会审、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
单位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将有关技术资料、图纸报送给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对城市道路、桥涵要搞好维修、养护,保证交通安全、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道路、桥涵及附属设施。第八条 按规划新建、拓宽、翻建道路时,妨碍道路工程建设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都应服从道路工程的需要,按有关规定调整、迁移或拆除。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建筑线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棚厦、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禁止在铺装的路面上搅拌水泥、沙泵等有损道路设施的行为。第十条 机动车、畜力车不得在铺装的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履带车不得在铺装的道路上行驶和停放。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挖掘道路。需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的,要经公安、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占道费、挖掘道路复原费和保证金,领取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按市政工程设施损坏程度进行结宏蠢梁算。第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不得超过批准时间。
严禁擅自封闭道路。确需临时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由建设单位报请公安、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并登报通告后,方可封闭,期满后及时恢复交通。第十三条 挖掘道路的单位,要在施工现场设有明显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并按技术标准和时间要求回填,横向挖掘道路的,一般不得中断交通,必须在夜间突出施工;纵向挖掘道路的,要分段施工,分段回填。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要按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横向挖掘的道路三日内复原,纵向挖掘的道路十日内复原。第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各类市场,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缴纳占道费。第十五条 新建成的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加收一倍挖掘道路复原费。第十六条 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为挖掘道路的严格控制期。必须挖掘的,经公安、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批准蔽运后,加收一倍挖掘道路复原费,并按冬季施工要求回填,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要在四月份内全部复原。
紧急抢修工程须挖掘道路的,要在开挖的二十四小时内到公安、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补办手续,除经特殊批准外,要在四十八小时内回填完毕。第十七条 煤气、自来水、供热、电信、电力等部门,要在每年三月末前,把当年挖掘道路的计划报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以便统一安排,避免重复挖掘。第十八条 路标要定期油饰,标杆要与地面垂直,统一式样,要用标准汉字和拼音文字书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损坏路标。第十九条 桥涵附近50米内不得进行爆炸等危及桥涵安全的生产作业,不得挖掘护坡。
桥涵附近不得倾倒垃圾、摆摊设点、堆放物料、设置障碍物。第二十条 各种车辆通过桥涵不得超过限荷、限高、限速等标志的规定。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各产权单位,要按产权所属,搞好排水设施的维修和养护,保持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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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鹏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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