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关于交强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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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
2.办理交强险后,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车辆上放置保险标志。(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给被保险人保险标志和保险单)
3.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合同到期时,投保人应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5.合同到期时,强制保险的标志将自动失效。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将撤回保险单和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发现机动车未按规定伏笑悄投保交强险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扣留该机动车,通知该机缺渣动车投保,并按保险最低责任限额处以应缴纳升态保险费2倍的罚款。按照规定,机动车应当及时归还。
道路上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办理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办理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办理交强险后,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车辆上放置保险标志。(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给被保险人保险标志和保险单)
3.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合同到期时,投保人应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5.合同到期时,强制保险的标志将自动失效。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将撤回保险单和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发现机动车未按规定伏笑悄投保交强险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扣留该机动车,通知该机缺渣动车投保,并按保险最低责任限额处以应缴纳升态保险费2倍的罚款。按照规定,机动车应当及时归还。
道路上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办理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办理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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