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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费不交会停止供暖。
不交取暖费的后果首先就是会被停止供暖,并且还需支付一定的滞纳金。如果情况严重的还有可能会被告上法庭,由法院来对消费者发传票,并且强制执行,将所欠费用与开庭费用直接从消费者的银行账户中划扣。
暖气费必须要及时缴纳,如果逾期没有将费用缴纳清的话,那么供热的单位就有权对逾期供暖用户实行暂缓或是停止供热的措施,并且对于逾期用户还要求缴纳一笔滞纳金。
如果家中暖气在供暖的时候,系统出现问题的话,必须要及时进行保修,一定不要私自对其进行拆除检修,以免出现更多问题及危险。
【法律依据】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供热成本包括供热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供热生产成本是指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以及其它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供热期间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二)税金是指热力企业(单位)生产供应热力应当缴纳的税金。
(三)利润是指热力企业(单位)应当取得的合理收益。现阶段按成本利润率核定,逐步过渡到按净资产收益率核定。第十五条 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
新建建筑要同步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达到节能和热计量的要求,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热力企业(单位)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热价的书面建议,同时抄送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热价不足以补偿供热成本致使热力企业(单位)经营亏损的;
(二)燃料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的。
不交取暖费的后果首先就是会被停止供暖,并且还需支付一定的滞纳金。如果情况严重的还有可能会被告上法庭,由法院来对消费者发传票,并且强制执行,将所欠费用与开庭费用直接从消费者的银行账户中划扣。
暖气费必须要及时缴纳,如果逾期没有将费用缴纳清的话,那么供热的单位就有权对逾期供暖用户实行暂缓或是停止供热的措施,并且对于逾期用户还要求缴纳一笔滞纳金。
如果家中暖气在供暖的时候,系统出现问题的话,必须要及时进行保修,一定不要私自对其进行拆除检修,以免出现更多问题及危险。
【法律依据】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供热成本包括供热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供热生产成本是指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以及其它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供热期间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二)税金是指热力企业(单位)生产供应热力应当缴纳的税金。
(三)利润是指热力企业(单位)应当取得的合理收益。现阶段按成本利润率核定,逐步过渡到按净资产收益率核定。第十五条 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
新建建筑要同步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达到节能和热计量的要求,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热力企业(单位)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热价的书面建议,同时抄送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热价不足以补偿供热成本致使热力企业(单位)经营亏损的;
(二)燃料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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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费不交会被停止供暖。且当事人还需支付一定的滞纳金。如果情况严重的还有可能会被告上法庭,由法院来对消费者发传票,并且强制执行,将所欠费用与开庭费用直接从消费者的银行账户中划扣。因此当事人一定要及时缴纳取暖费。如果冬天不住人的话,可以到物业去报停,冬季报停不收取取暖费,但部分地区即使是报停了仍旧会收取50%的取暖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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