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大学生享受哪些权利,又承担哪些义务?
什么是责任?责任是一个人分内应该做的事,是做好应该做好的工作,承担应该承担的任务,完成应该完成的使命。
什么是义务?义务一般不受特定角色的制约,尽义务是无条件的,是以牺牲为前提的,靠自觉自愿没有约束力,尽义务是高层次的道德行为。
对我们当代大学生来说,遵守规则,是我们最基本的责任,在所属的集体里面遵守这个集体得以维系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责任和使命,在学生阶段,学习掌握知识,为以后的人生获得成就的能力,就是我们大学生这个阶段最重要的使命。为了这个使命,他们必须要学习忍耐、学会放弃、学会付出,这不仅仅是学习的需要,也是人生的一种修炼。
在校期间,努力学习是责任,而努力的背后,是更强的责任意识,遵守纪律是责任,遵守并非是约束自由,而是做到最高级的自律。
对身边的人事物尽到相应的义务,关心他人、爱万物以及处理好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所有事情,是我们做人的基本义务。
作为新世纪青年,如果不明白自己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就会盲目地做人,没有正确的方向,从而让自己活得越来越没有价值。一个人长期这样生活,就会越来越空虚,并且对自己会越来越失去信心,因为当一个人没有正确的人生方向的时候,就会让自己懈怠,甚至放任自流,更甚者会轻视自己的生命!这些负面的生存状态会毁掉一个人的一生。
我们只有理解了我们的责任和义务,才会意识到自身存在怎样的问题,从而去修正自己,让自己成为有价值的生命,尽到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为宇宙的向上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这才是有意义的人生.
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才有前途,民族才有希望,作为新时代新青年的大学生,应当在新的征程上奋力奔跑,为党和人民建立新功业。
大学生作为中国公民,除了享有中国公民享有的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以外,大学生作为特殊群体,还享有:
1、使用权:大学生充分合理地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实验室设备、图书馆书刊资料等的权利。
2、参与权: 大学生参加学校围绕培养学生成才而设立和开展的各类学生组织和活动的权利。
3、奖贷权:大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及申请贷款的权利。
4、公正评价权: 大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5、申诉权: 大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机构和组织申请救助的权利。
当然,有权利,就要有应尽的义务,大学生作为满18周岁的成年人,除了要履行作为中国公民应当履行的如纳税,依法服兵役等义务外,大学生需要履行的特殊义务有:
1,在了解国情中坚定理想信念。这样,大学生才能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投身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洪流中去,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和考验,都能坚定不移、矢志不渝。
2,在艰苦环境中磨炼意志品质。大学生百折不挠的品质,宽广包容的胸怀,乐观向上的心态,
都要在实践中磨炼而成。
3,要在服务社会中彰显人生价值。大学生要把实现个人价值与为国家贡献紧密结合,把所学知识转化为服务人民和社会的具体实践,拥有美好的人生
我们当代大学生要时刻牢记党和人民的嘱托,始终高扬爱国主义的光辉旗帜,承担起大学生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样才能不负时代,不负韶华,不负党和国家对大学生的殷切期望。
大学生的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大学生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是基于其受教育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大学生不仅享有身体权、隐私权、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一系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作为受教育者应该享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特殊权利。
《高等教育法》第53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宪法第4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受教育者的五项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将大学生权利概括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两个方面。实体性权利是内容,也就是大学生在校受教育期间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程序性权利是形式,是保障主体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权利。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当然也有自身相对的独立性,大学生的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紧密相连,密不可分。
一、大学生的实体性权利:
大学生的实体性权利是指大学生作为高等学校主体在日常学习生活中所享有的某种资格或利益,并且要求他人不得随意侵犯和剥夺的行为自由。与大学生权利相对应的是高校的保护义务,要求高校不得随意限制和侵害。大学生实体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宪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般性实体权利;二是作为学生这个特殊群体所享有的特殊性实体权利。大学生实体权利主要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人身权利。
(一)政治权利
大学生在校学习有关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结社权,信仰与言论自由权,集会、游行、示威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年满18岁的公民都应享有。在校大学生一般都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自然也享有《宪法》规定的这项政治权利。
2.结社权
《高等教育法》第57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的权利。在学校内参加、组织社团也是大学生所享有的一项政治性权利,因为《宪法》第3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宪法权利的具体化。
3.信仰与言论自由权
引导大学生树立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对大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是大学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取向、社会道德意识和审美情趣等因人而异,并且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学生的信仰及表达自由属个人私事,高校应该加以尊重。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也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学生有权信仰和不信仰某种宗教,有权监督学校的政策、制度实施情况及教师的学术行为和学校领导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行政行为,有权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及教师的授课水平发表自己的看法,进行评价监督。
4.集会、游行、示威权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条的规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公共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支持、声援等公共意愿的活动。大学生的集会游行示威权主要是指,大学生有权通过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讲、参加集会、举行游行示威等活动,表达公共意愿、维护自身权益、监督学校管理。如参加反战示威游行,发表演讲对学校的某些不良现象进行揭露,反映学校管理等方面的缺点,表达自己对该问题的看法和主张。《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了大学生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并且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大学生在校内所举行的集会、演讲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二)经济权利
大学生在校学习有关的经济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受益权和社会保障权利。
1.财产权
公民的财产权是一项绝对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和非法限制。《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大学生虽尚未参加工作,但也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财产权。大学生的财产权主要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对其依法取得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等权利。如学生对自己被褥、衣物等生活资料、学习用品等的所有权,对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实践活动所获取的报酬的支配权,优秀大学生对所获得的奖学金的使用处分权等等,都是大学生所享有的财产权利。高校不按规定收费、违法对学生进行罚款、违法没收学生财物等行为均会对学生的财产权利造成侵害,所以大学生的财产权利同样应受到重视和保障。《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的义务,是对学生财产权利保护的延伸性规定,以避免高校乱收费行为造成对学生财产权利的侵害。
2.受益权
受益权指大学生依法在高校学习生活期间获得利益的权利,如使用高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依照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享受来自国家乃至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一系列优待及相关荣誉,以及获得社会服务或校内勤工助学机会等。如果高校将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没有用于教育事业,必然影响大学生享受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影响大学生培养的质量和降低教育投入的效益,也是对大学生受益权的一种侵害。
3.社会保障权利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就此,《教育法》第44条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为学生购买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或者学校医院对学生所实施的公费医疗等等,均是对学生社会保障权利进行保护的具体体现。
(三)文化权利
受教育权是大学生享有的文化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教育法》第9条、第36条规定了公民有平等地受教育的机会与权利。社会各界有责任和义务为受教育者接受良好教育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就此,《教育法》第50条规定:“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教育法》第52条还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大学生受教育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取得学籍的权利
2.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3.获得公正评价权
4.获得学业、学历、学位证书权
5.就业、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了以上内容外,学生受教育权还包括学术自由权、著作权、科技发明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等等。
(四)人身权利
人身权是以人身为内容,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大学生人身权是大学生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一般可将其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主要包括了身体权、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内容。比如,就隐私权来说,大学生享有学习成绩或名次、处理或评议结果不被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的权利,大学生享有纯属私人情况(如恋爱史、疾病史)或私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公开、传输、处理和利用的权利等等。大学生人身权的主要内容将在“民事法律知识”中介绍。
二、大学生的程序性权利
程序性权利是指在行使和实现实体性权利过程中主体应享有的一定行为的能力和自由,这主要是从程序的价值出发而言的。大学生的程序性权利是指在高校的管理活动中,大学生为了行使、主张或保障其实体性权利而必须具有的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等作出一定行为的能力。如高校对大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纪律处分、颁发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学生有权要求学校按照正当程序进行处理,有权要求参与处理过程,有权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前进行申辩、陈述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大学生的各种程序性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2003年7月17日发布。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首先作为一名大学生除了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外还享有:
第一、受教育权,高等学校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学术自由权,高校学生可以自由地表发言论、文章、学术科研的权利;
第三、宗教信仰自由;
第四、人身自由权;
第五、学生有权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找兼职或者是勤工俭学等;
第六、监督检举权,学生有权利监督学校教学行政等各项工作和活动,对不合理或者不正当的现象,并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其次,大学生作为受教育的主体在教学过程中的所有权利,
包括:
第一,有权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受教育权是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第二,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有权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第三,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团体活动及文娱活动,如参加班级主题班团会,参加班级组织的春游等;
第四,学生有权受到学校的公平平等待遇,有权完成学校规定学习任务和相关的课程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当学生在遇到学校给予的不公正处分时候,学生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第六,享受《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大学生的义务
首先,大学生普遍都年满18岁合法公民,要履行作为普通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主要有接受教育的义务,维护国家、民族的尊严,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等。其次,作为大学生作为受教育的主体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应该尽的义务。
第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第二、遵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三,努力学习,完成相关规定的课程和学业;
第四,学校运行需要一定的费用,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有爱同学,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思想积极向上;
第六、遵守校纪校规、有义务维护学校稳定团结,最后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特别需要说明是,高校作为学生的管理者,制定相应的校纪校规,虽然不是属于法律范畴,但对学生而言是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所以大学生都有遵守校纪校规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