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扣除规定有哪些?
个人负担金额”
根据政策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中“个人负担金额”指的是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 15000元为起扣线,80000元为扣除限额;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金额必须 分别超过15000元的部分才可扣除。
具体金额的查询和计算方式如下:
方法一查询
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医疗保障部门会向纳税人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并注册登录,通过首页的“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模块查询,将年度费用汇总查询中“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填入个人所得税APP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个人负担金额”。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
方法二计算
根据医院收费票据或医保报销票据
当纳税人对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查询的数据有疑问时,还可以凭医院收费票据或医保报销票据来计算“个人负担金额”,具体如下:
1.医院收费专用票据
一般情况下,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 账户支付+现金支付-非医保费用
以上述医院收费专用票据为例,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为:
账户支付+现金支付-非医保费用=0+45914.31-23,664.3=22,250.01元。
好不容易把金额算出来了,直接全额填入扣除吗?别忘了还有一个条件哦……
“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需要计算 本年度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是否超过15,000元, 超出部分可填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封顶80,000元。
如上述纳税人全年仅一笔医疗支出,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全年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为:
22,250.01-15,000=7,250.01元,
则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中“个人负担金额”为7,250.01元。
2.医保报销票据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出具的报销单自行计算。
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 个人账户总支付+个人现金支付-非医保自付-不重复支付费用-大病保险给付
上述医保报销票据中,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为:
717,616.73-515,839.74-166,534.6=35,242.39元。
如上述纳税人全年仅该笔医疗支出,则其“个人负担金额”为:
35,242.39-15,000=20,242.39元。
实际操作中,由于票据来源不同,上述计算公式中的项目名称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亲们掌握以下原则,基本就不会出错喽:
大病医疗扣除金额=个人实际负担的医药支出-非医保支出-15000(以80000元为限)
☀注意事项:
1、2019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条件,可以在2020年汇算时享受扣除(ps.一些小伙伴们还没享受哦)。
2、大病医疗支出中,如果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在次年汇算时享受扣除。
3、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或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4、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