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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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莹
2022-01-18 · 离婚,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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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药品也叫高警示药品其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医疗安全协会提出的。
高危药品包括细胞毒性化疗药品、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等,医院高危药品目录应与国家相关规定更新同步。
高危药品管理制度是为促进该药品的合理使用,减少不良反应,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如下:
1、高危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着且迅速、易危害人体的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胰岛素制剂、肌肉松弛剂、细胞毒性药品及血管活性药物等,详见高危药品目录;
2、定期对高危药品目录进行更新,新引进高危药品时须经过充分论证,引进后及时将药品信息告知临床,促进临床合理应用;
3、高危药品在满足药品使用说明书的储香要求的基础上,存放处应相对集中,并尽量避免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
4、高危药品存放药架应有醒目的标识,设置红色白底标签提醒医务人员注意;
5、高危药品应严格按药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对超常规使用时应再次核对确认。电子系统在显示高危药品时,均以黄色背景、加粗字样显示,起到警示作用;
6、高危药品在使用时,严格执行给药的5R原则,核对病人姓名、床号、药品名称、药物剂量及给药途径等5项内容对使用高危药物的病人,要加强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与主诊医生交流及时处理;
7、高危药品调剂和临床使用实行双人复核制度,确保调剂和使用的准确无误;
8、各科室应加强对高危险药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进先出,保证安全有效。药剂科每季度盘点,病区护士站每日清点;
9、护理工作站原则上不存放高危药品(抢救药品除外),如确实需要,须单独贮存在固定的地方,贮存处有醒目标签纸标志,限量存放,并定期(每季)核查备用情况;
10、各科室应加强对高危险药品的养护工作,严格控制药品存放条件,严格按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贮存条件存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第三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
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域名医
2022-12-30 · 百度认证:长春市锐途文化传媒官方账号
北域名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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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危险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及细胞毒化药品等。

2、高危险药品应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

3、高危险药品存放药架应标识醒目,设置黑色警示牌提示牌提醒药学人员注意。

4、高危险药品使用前要进行充分安全性论证,有确切适应症时才能使用。

5、高危险药品调配发放要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发放准确无误。

6、加强高危险药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进先出,保持安全有效。

7、定期和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加强高危险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并定期总结汇总,及时反馈给临床医护人员。

8、新引进的高危药品要经过药事管理委员会的充分论证,引进后及时将药品的信息告知临床,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和确保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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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我国高危药品的发展和现状:

我国对高危药品管理的研究起步较晚,只是近几年才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国内许多学者对高危药品管理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特别是2011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等级医院评审,将高危药品管理纳入等级医院评审的内容,极大地推动了国内高危药品研究的发展。

2008年7月18日国家药监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出了《高风险品种“风险管理计划”推进行动》。

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高危药品/3739710?fr=aladdin#1"target="_blank">百度百科-高危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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