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成果权和知识产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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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力成果权和知识产权的关系是什么
1、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常分为三大类,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二、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征是什么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这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原因所在。具体而言,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而商标权的客体则是商标;
2、专有性,又称之为垄断性,即同一智力成果或者商业标记上只能有一个知识产权。例如两个以上的人作出同一种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人以专利权;两个人就同一类产品就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只能为其中一个人注册而不能为两个人均进行注册;
3、地域性。地域性的含义是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这种地域性随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而逐渐消失;以及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转让是与地域相联系的。即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转让必须明确地域范围,仅授权某些地域范围内行使知识产权,那么被授权人超出此地域范围行使该项知识产权即为侵权行为;
4、时间性。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过了这一时间该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就进入公共领域由全人类共享,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加以使用。不过商标权的时间性纯粹是基于管理上的需要而设,商标所有人可以不断地续展。
1、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常分为三大类,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二、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征是什么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这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原因所在。具体而言,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而商标权的客体则是商标;
2、专有性,又称之为垄断性,即同一智力成果或者商业标记上只能有一个知识产权。例如两个以上的人作出同一种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人以专利权;两个人就同一类产品就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只能为其中一个人注册而不能为两个人均进行注册;
3、地域性。地域性的含义是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这种地域性随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而逐渐消失;以及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转让是与地域相联系的。即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转让必须明确地域范围,仅授权某些地域范围内行使知识产权,那么被授权人超出此地域范围行使该项知识产权即为侵权行为;
4、时间性。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过了这一时间该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就进入公共领域由全人类共享,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加以使用。不过商标权的时间性纯粹是基于管理上的需要而设,商标所有人可以不断地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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