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战争后,《马关条约》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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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条约》为中国清政府和日本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签署的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亦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包括《讲和条约》十一款,《另约》三款,《议订专条》三款,以及《停战展期专条》两款。《马关条约》的签署标志着中日甲午战争(第一次中日战争)的结束。中方代表为李鸿章和李经芳、日方代表为伊藤博文和陆奥宗光。 ●清国从朝鲜半岛撤军并承认朝鲜的“自主独立”;清国不再是朝鲜之宗主国 ;
●清国割让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给日本;
●清国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二万万两);
●清国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
●允许日本人在清国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和工厂及输入各种机器;
●彼此的最惠国待遇;
《马关条约》签字时的情景 ●清国不得逮捕为日本军队服务的人员;
●台湾澎湖内清国居民,两年之内任便变卖产业搬出界外,逾期未迁者,将被视为日本臣民;
●条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两国派员赴台办理移交手续。
●增辟通商口岸
●清国割让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给日本;
●清国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二万万两);
●清国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
●允许日本人在清国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和工厂及输入各种机器;
●彼此的最惠国待遇;
《马关条约》签字时的情景 ●清国不得逮捕为日本军队服务的人员;
●台湾澎湖内清国居民,两年之内任便变卖产业搬出界外,逾期未迁者,将被视为日本臣民;
●条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两国派员赴台办理移交手续。
●增辟通商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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