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由专名和什么两部分组成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地名应保持严肃性、延续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对可改可不改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七)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八)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九)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
(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