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级别
工资等级制度是根据劳动或工作的复杂性、繁重性和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规定着职工工资的主要部分,规定着地区间、产业间、企业间以及企业内部职工的工资关系。我国现行的工资等级制度有两种:(1)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主要区分工种之间和工种内部的劳动差别与工资差别,工、交、基本建设企业工人主要实行八级(或七级)工资制;(2)职员的工资等级制度。首先按照职员所担负的工作职务不同规定工资,其次,在同一职务内部再划分若干等级,规定几个工资标准,反映同职务内部职员的劳动差别
工资等级制度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只要有劳动分工存在,各种工作技能就必然有简单或复杂等劳动差别;只要是存在劳动力市场,由于各种劳动力培训费用不同,劳动力素质不同,就会具有不同的价值。因此,有劳动分工就一定会形成劳动自然等级,有劳动力市场就一定会形成劳动力自然等级。与此相适应也就必然会存在工资自然等级。自然等级是无穷的。为了便于管理,就将那些劳动差别不大的各种工作归类并列等,于是就有了工资等级制度。
工资等级制度是整个工资制度的核心,它确定了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具有组织工资分配韵作用。由于工资等级制所确定的工资标准是计付职工工资的基础,因此对职工工资水平和由此决定的生活水平有很大的影响。工资等级制度按照各类工作的劳动质量、劳动特点分别规定工资标准,因此有利于合理安排各类职工的工资关系以及促进职工勤奋学习,提高技术(业务)水平,也利于合理使用和调配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