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的演变如下:
一、奴隶社会:
东周前土地公有制即井田制,民众向国君交纳贡赋、国君利用赋税派兵打仗。
二、封建社会:
1、战国:确立土地私有,奖励军功,促进新兴地主崛起。
2、秦朝: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税(地租)、按户籍征发赋、役(兵役和杂役)。
3、汉朝: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租税(少)、按人丁负担赋、役(重)。
三、北魏到隋唐时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国有制,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是三位一体。
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
四、北宋王安石变法:
募役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五、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六、清朝的摊丁入亩: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