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德企服】注意】税收优惠也是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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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说,现在国家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不要忘了,任何事情都有反面,税收优惠也是有风险的。今天曼德企服要用重庆水务公司这个例子来给大家说明:税收优惠存在的风险。
重庆水务是一家污水处理企业,在27家水处理上市公司中市值仅次于碧水源居第二位,在行业中有重要地位。
重庆水务2017年8月11日发布2017年半年报称,公司从重庆市财政局取得的污水处理服务结算资金,已按财税[2011]70号将污水处理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进行申报。
公司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因公司2017年已按财税[2015]78号文补缴了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污水处理收入增值税,从市财政取得的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有可能将不再满足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因此有可能无法再享受所得税免征政策,且有可能要求公司补缴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事实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财税[2015]78号文,“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有关规定,公司可能会存在不符合财税[2015]78号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相关条件,无法完全享受到增值税优惠政策。
事实二:公司从重庆市财政局取得的污水处理服务结算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相关规定,作了“不征税收入”处理。
那么,问题来了!
“因公司今年已按财税[2015]78号文补缴了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污水处理收入增值税,本公司从市财政取得的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有可能将不再满足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因此有可能无法再享受所得税免征政策,且有可能要求公司补缴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优惠被取消资格了,是否会“株连”企业所得税呢?这就无从得知了。我们只能想这样会存在风险。风险有哪些呢?
1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企业不能任性,要保持“清白之身”,一点瑕疵可能导致优惠资格被取消,并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享受。
2不征税收入,未必带来“好处”。因为与之配比的成本、折旧不能扣除,核算可能更麻烦。现实中也存在放弃不征税收入的选项。
3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能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目前较为主流的意见认为,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说,二者并非是必然的因果关系。
总之,税收优惠也是存在风险的。这里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冲突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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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水务是一家污水处理企业,在27家水处理上市公司中市值仅次于碧水源居第二位,在行业中有重要地位。
重庆水务2017年8月11日发布2017年半年报称,公司从重庆市财政局取得的污水处理服务结算资金,已按财税[2011]70号将污水处理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进行申报。
公司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因公司2017年已按财税[2015]78号文补缴了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污水处理收入增值税,从市财政取得的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有可能将不再满足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因此有可能无法再享受所得税免征政策,且有可能要求公司补缴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事实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财税[2015]78号文,“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有关规定,公司可能会存在不符合财税[2015]78号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相关条件,无法完全享受到增值税优惠政策。
事实二:公司从重庆市财政局取得的污水处理服务结算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相关规定,作了“不征税收入”处理。
那么,问题来了!
“因公司今年已按财税[2015]78号文补缴了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污水处理收入增值税,本公司从市财政取得的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有可能将不再满足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因此有可能无法再享受所得税免征政策,且有可能要求公司补缴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优惠被取消资格了,是否会“株连”企业所得税呢?这就无从得知了。我们只能想这样会存在风险。风险有哪些呢?
1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企业不能任性,要保持“清白之身”,一点瑕疵可能导致优惠资格被取消,并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享受。
2不征税收入,未必带来“好处”。因为与之配比的成本、折旧不能扣除,核算可能更麻烦。现实中也存在放弃不征税收入的选项。
3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能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目前较为主流的意见认为,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说,二者并非是必然的因果关系。
总之,税收优惠也是存在风险的。这里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冲突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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