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体育局局长有什么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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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制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指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3、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4、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五、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5、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6、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7、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级别划分: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1、国家主席:一级;
2、国务院总理:一级;
3、国务院副总理(非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委员:四至二级;
4、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八至四级;
5、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十至六级;
6、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十三至八级;
7、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十五至十级;
8、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八至十二级;
9、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二十至十四级;
10、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二十二至十六级;
11、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二十四至十七级;
12、科员:二十六至十八级;
13、办事员:二十七至十九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
第四十二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2、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指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3、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4、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五、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5、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6、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7、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级别划分: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1、国家主席:一级;
2、国务院总理:一级;
3、国务院副总理(非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委员:四至二级;
4、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八至四级;
5、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十至六级;
6、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十三至八级;
7、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十五至十级;
8、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八至十二级;
9、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二十至十四级;
10、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二十二至十六级;
11、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二十四至十七级;
12、科员:二十六至十八级;
13、办事员:二十七至十九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
第四十二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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