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两个单位领的工资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由于同时在两个不同单位领取工资,需要由两个单位分别按照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于每个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各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你应当向其中一个单位说明不要扣除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
至于每月减除费用五千元,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可以由两个单位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都减除5000元的减除费用,年终通过汇算清缴来多退少补。这种情况,由于每月实际多减除5000元,年终汇算清缴,肯定需要补缴税款。
当然,你也可以选择在一个单位享受5000元的减除费用,并告知另外一个单位不要减除费用5000元,那么,另外一个单位在为你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员工“任职受雇从业信息”中“是否扣除减除费用”栏次选择“否”,这样,在该单位预扣预缴你的个人所得税时,就不减除费用5000元了。
当然,有些省市明确规定,对于从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在其中一个单位减除费用5000元,遵守其规定就好了。
要注意的是:只要按照规定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年度综合所得不超12万元或者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即上述情况下需要补缴的税款,就不用补缴了。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正常情况下一个人如果在两家公司任职,只能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另一家公司签劳务合同。两种合同的区别是,劳动合同是正式员工,需要依法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纳税;劳务合同算兼职员工,不用交社保和公积金,工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对于同一人在两家公司领取工资收入,如何申报个税举例如下:
2019年小李为A公司会计,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8500元(为方便计算不考虑社保和专项附加扣除)。同时小李给B公司做兼职会计,每月领取工资1500元。
在A公司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全年累计缴纳个税=(8500*12-5000*12)*10%-2520=1680元。
在B公司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税:
全年累计缴纳个税=(1500-800)*20%*12=1680元。
在A、B两家公司全年合计缴纳个税=1680+1680=3360元。
从2019年个税改革开始,一个人在两个单位获得工资收入不用合并申报个税,只需在次年3-6月做汇算清缴,个税申请多退少补。
所以,小李应在2020年3-6月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对2019年全部综合所得做汇总申报,个税申请多退少补。
假如小李2019年只有以上两笔综合所得,
全年应纳税收入=(8500+1500)*12=120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00-5000*12=6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0*10%-2520=3480元
汇算清缴应补税金额=3480-3360=120元。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综合所得的4项应税项目要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也就是说支付单位要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代扣代缴税款,不仅要专项记载备查,而且还要将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包括税款、专项附加扣除等等具体信息都要上报税务机关。
这种方法在全国推行后,每一个在任何单位取得的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等收入都会被完整上报并被归类,然后在第二年将某人在全国的所有收入进行汇总后重新计算个税。
所以,如果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绝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个人去申报,直接由支付你所得的单位进行代扣代缴了,通俗地讲,谁发给你工资,谁在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