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察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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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举制是西汉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开始推行的一项官吏选拔制度。主要是地方和中央根据个人的才能和品行对个人进行推举和征召。 察举制是在中国古代产生的第一个系统的选官制度,它对当时社会以及后来的选官制度,尤其是科举制,起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总述
察举是 汉代选拔官吏的一种主要方法。「选」的对象为没有官职的读书人,「拔」的对象是下级官吏。按规定,他们都必须是品德高尚、学识才干出众的人。由下而上推举官吏的办法,在 秦代已有,但作为完整选士制度的「察举制」,则是在西汉时期才开始确立。汉高祖刘邦(公元前206年—前195年在位)虽是「 马上得天下」(靠打仗而夺天下)的,却深明不能以「马上治天下」(治国不能靠武力)的道理。所以高祖在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诏求贤,辅佐帝业。
汉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在即位第二年就下诏,说:「天下治乱,在予(自己)一人,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这便是 察举制度的开始。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下诏,举贤良能直言极谏,「对策者百人,唯(晁)错为高第」。这里说明当时不但有了考试(对策),而且还有等第区别,显示此时察举制度已趋成熟。
汉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诏举士,规定非治儒术者不取,董仲舒取为上第。这正标志着察举制度的完备与正式确立。这时候,汉朝的统治者已从初期的与民休息、清静无为,转为积极进取,确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法治绳之,达到了学术思想、政治体制、知识分子三位一体的结合,使中央集权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高祖召举三老
刘邦(公元前256年—前195年)在与 项羽的「楚汉战争」中取得胜利,建立汉朝,即西汉(公元前206年—公元8年),他当上了皇帝,是为 汉高祖(公元前206年—前195年在位)。刘邦和他的谋士鉴于秦朝国祚短速,「二世而亡」,思考如何能长治久安。起初,刘邦瞧不起儒生。儒生陆贾与他谈《诗》、《书》,他说:「我马上得天下,《诗》、《书》有什么用?」 陆贾说:「马上得之,不能马上治之」,治国不能靠武力。后来刘邦采纳了萧何、 曹参的「清静无为」、与民休息的 治国方略,使乱纷纷的局面得以稳定。
早在 刘邦立国的第二年,曾下令「诏举 三老」,就是要求选拔年龄在50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者,协助地方长官推行政令。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又下诏,把选拔人才的事情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刘邦了解选拔具有治国才能的「贤 士大夫」对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性。他命令郡国向中央推荐人才,记录他们的「行」(品行)、「义」(仪表)、「年」(年龄)。要求郡国按一定标准推荐人才,开启了 汉代 察举制度的先河。
文帝召举贤良
汉代在惠帝(公元前194年—前188年在位)、吕后(公元前187年—前180年临朝执政)时期,均曾下令诏举「 孝弟力田」,可免其徭役,或厚加赏赐,让他们「为民表率」,做乡官。这是 汉高祖(公元前206年—195年)「诏举三老」的延续。
汉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二年,第一次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文帝因为这一年发生两次日蚀,他深信这是因为上天对他施政的不满警告,所以文帝希望通过下诏求才,「以匡朕之不逮」。
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再下诏,要求诸侯王、 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并由皇帝亲自考试──「对策」。对策的内容有四项:「朕之不德,吏之不平,政之不宜,民之不宁」。这一次晁错被选为高第,升迁中大夫。
文帝的两次诏举,明确订立了举荐制度,有了科目,有了考试办法,也分出了等级,这标志着 察举制度正式形成。不过,当时科目仅有一种,没有固定的期限,也没有人数的规定,所以制度还未臻完备。
下马石
董仲舒应策
汉武帝时代(公元前140年—前87年),察举成为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诏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举主为丞相、御史、 列侯、 中二千石、二千石、 诸侯相。丞相卫绾上奏说,被举之人「或治申(即申不害)、商(即 商鞅)、韩非、苏秦、张仪之学,乱国政,请皆罢」,不是儒学出身的都不取。这说明以儒学为正统,从这时开始确立。这实际上是武帝的意见。
董仲舒是此次被察举者之一,由汉武帝亲自策问。董仲舒认为治理天下,要靠皇帝的德政,不是靠天;并提出「刑者不可任以治世」,治天下不能光靠刑罚,又引孔子说:「不教而诛谓之虐」;因此,治国以宣德政、施教化为主。此外,董仲舒还提出培育人才的方法:「臣愿陛下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关于用人,他说用「天下之贤人」,量才授官。最后,董仲舒提出,要推「孔子之术」,对其他各家「皆绝其道」。这就是「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略。这篇对策,武帝听了非常信服,就定董仲舒为第,任为 江都相。
到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又诏举贤良,董仲舒提出以各郡人口多寡定举人之数,以及「四科」之制,被采纳。这是董仲舒对察举制正式确立和实行所作的贡献,并奠定了 察举制度的基础。
总述
察举是 汉代选拔官吏的一种主要方法。「选」的对象为没有官职的读书人,「拔」的对象是下级官吏。按规定,他们都必须是品德高尚、学识才干出众的人。由下而上推举官吏的办法,在 秦代已有,但作为完整选士制度的「察举制」,则是在西汉时期才开始确立。汉高祖刘邦(公元前206年—前195年在位)虽是「 马上得天下」(靠打仗而夺天下)的,却深明不能以「马上治天下」(治国不能靠武力)的道理。所以高祖在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诏求贤,辅佐帝业。
汉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在即位第二年就下诏,说:「天下治乱,在予(自己)一人,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这便是 察举制度的开始。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下诏,举贤良能直言极谏,「对策者百人,唯(晁)错为高第」。这里说明当时不但有了考试(对策),而且还有等第区别,显示此时察举制度已趋成熟。
汉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诏举士,规定非治儒术者不取,董仲舒取为上第。这正标志着察举制度的完备与正式确立。这时候,汉朝的统治者已从初期的与民休息、清静无为,转为积极进取,确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法治绳之,达到了学术思想、政治体制、知识分子三位一体的结合,使中央集权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高祖召举三老
刘邦(公元前256年—前195年)在与 项羽的「楚汉战争」中取得胜利,建立汉朝,即西汉(公元前206年—公元8年),他当上了皇帝,是为 汉高祖(公元前206年—前195年在位)。刘邦和他的谋士鉴于秦朝国祚短速,「二世而亡」,思考如何能长治久安。起初,刘邦瞧不起儒生。儒生陆贾与他谈《诗》、《书》,他说:「我马上得天下,《诗》、《书》有什么用?」 陆贾说:「马上得之,不能马上治之」,治国不能靠武力。后来刘邦采纳了萧何、 曹参的「清静无为」、与民休息的 治国方略,使乱纷纷的局面得以稳定。
早在 刘邦立国的第二年,曾下令「诏举 三老」,就是要求选拔年龄在50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者,协助地方长官推行政令。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又下诏,把选拔人才的事情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刘邦了解选拔具有治国才能的「贤 士大夫」对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性。他命令郡国向中央推荐人才,记录他们的「行」(品行)、「义」(仪表)、「年」(年龄)。要求郡国按一定标准推荐人才,开启了 汉代 察举制度的先河。
文帝召举贤良
汉代在惠帝(公元前194年—前188年在位)、吕后(公元前187年—前180年临朝执政)时期,均曾下令诏举「 孝弟力田」,可免其徭役,或厚加赏赐,让他们「为民表率」,做乡官。这是 汉高祖(公元前206年—195年)「诏举三老」的延续。
汉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二年,第一次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文帝因为这一年发生两次日蚀,他深信这是因为上天对他施政的不满警告,所以文帝希望通过下诏求才,「以匡朕之不逮」。
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再下诏,要求诸侯王、 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并由皇帝亲自考试──「对策」。对策的内容有四项:「朕之不德,吏之不平,政之不宜,民之不宁」。这一次晁错被选为高第,升迁中大夫。
文帝的两次诏举,明确订立了举荐制度,有了科目,有了考试办法,也分出了等级,这标志着 察举制度正式形成。不过,当时科目仅有一种,没有固定的期限,也没有人数的规定,所以制度还未臻完备。
下马石
董仲舒应策
汉武帝时代(公元前140年—前87年),察举成为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诏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举主为丞相、御史、 列侯、 中二千石、二千石、 诸侯相。丞相卫绾上奏说,被举之人「或治申(即申不害)、商(即 商鞅)、韩非、苏秦、张仪之学,乱国政,请皆罢」,不是儒学出身的都不取。这说明以儒学为正统,从这时开始确立。这实际上是武帝的意见。
董仲舒是此次被察举者之一,由汉武帝亲自策问。董仲舒认为治理天下,要靠皇帝的德政,不是靠天;并提出「刑者不可任以治世」,治天下不能光靠刑罚,又引孔子说:「不教而诛谓之虐」;因此,治国以宣德政、施教化为主。此外,董仲舒还提出培育人才的方法:「臣愿陛下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关于用人,他说用「天下之贤人」,量才授官。最后,董仲舒提出,要推「孔子之术」,对其他各家「皆绝其道」。这就是「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略。这篇对策,武帝听了非常信服,就定董仲舒为第,任为 江都相。
到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又诏举贤良,董仲舒提出以各郡人口多寡定举人之数,以及「四科」之制,被采纳。这是董仲舒对察举制正式确立和实行所作的贡献,并奠定了 察举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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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察举制度,严格地说是从文帝(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57年在位)开始,他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和等第。武帝时“察举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其后,各种科目不断充实,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
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这样既保证了选才标准能贯彻实行,选出真正的人才,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随着考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后更发展成“科举制度”,这一制度实行了1300年之久,成为中国重要的选官制度。
汉代察举的科目,是由少到多不断增加的;增加科目尤以特科为多,是根据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立。这些科目,划一由皇帝确定。按照举期分类,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特科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以岁科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为最重要。特科中则以“贤良方正”为最重要。
“孝廉”之设,始于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武帝下诏,“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显示“孝廉”起初不是常科,不被重视,后来“孝廉”规定为岁举常科,才受重视,渐显重要。
孝、廉有“孝子廉吏”的意思。“孝”是指孝敬父母;“廉”是指清廉勤政。这是古时对官吏的普遍要求。汉代“孝廉”,大部分是通儒学的高官及富豪子弟。举“孝廉”之后,前程远大,升迁较快。“孝廉”出身的官吏,更被认为是“正途”、“清流”,很被看重。起初举“孝廉”是以郡为单位。东汉时,和帝(公元89年—105年)采纳丁鸿和刘方的建议,改以人口为单位;郡国人口不满10万三岁(年)举孝廉一人;不满20万二岁举一人,20万岁举一人;四十万举二人;上至百二十万六人。外围郡国则作适当放宽。后来又采纳左雄建议,限年龄40岁以上才得举。但此种“限年法”实行不久,就废除了。
察举岁科之一“秀才”,东汉时为避光武帝刘秀(公元25年—57年在位)讳,改作茂才(茂材)。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下诏:“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这是此科之始。后来,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元帝(公元前48年—前33年在位)时均有诏令,举“茂才异等”。西汉时,茂才并不是岁举常科。
“廉吏”是汉代察举岁科之一。“察廉”就是察举廉吏的意思,不是指“孝廉”。被举为“廉吏”者,多为低级官员,被举后,按原职升补;而举为“孝廉”者,一般皆入朝为郎官,这是主要区别。而“廉吏”与“孝廉”二者之间的具体差别,又可概括成以下四点:
(一)“廉吏”为长官报请上级迁补属吏优异者之科目,而“孝廉”则是郡国向中央“贡士”之科目;
(二)“廉吏”限于“斗食”至“六百石”之吏员,而“孝廉”则开放予所有吏民;
(三)“廉吏”一般根据本秩(职位)直接迁补,而“孝廉”一般要入三署为“郎中”;
(四)“廉吏”之“举主”范围广泛,包括郡守,而“孝廉”之“举主”仅限于郡守、国相。
“廉吏”一科,大约在汉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之前就有了,之后逐渐明确,成为一种岁举常科。被举的“廉吏”,最初都是小官,大概他们忠于职守,特别是为官清廉,才被“举主”看中,作为察举的对象。
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这样既保证了选才标准能贯彻实行,选出真正的人才,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随着考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后更发展成“科举制度”,这一制度实行了1300年之久,成为中国重要的选官制度。
汉代察举的科目,是由少到多不断增加的;增加科目尤以特科为多,是根据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立。这些科目,划一由皇帝确定。按照举期分类,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特科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以岁科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为最重要。特科中则以“贤良方正”为最重要。
“孝廉”之设,始于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武帝下诏,“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显示“孝廉”起初不是常科,不被重视,后来“孝廉”规定为岁举常科,才受重视,渐显重要。
孝、廉有“孝子廉吏”的意思。“孝”是指孝敬父母;“廉”是指清廉勤政。这是古时对官吏的普遍要求。汉代“孝廉”,大部分是通儒学的高官及富豪子弟。举“孝廉”之后,前程远大,升迁较快。“孝廉”出身的官吏,更被认为是“正途”、“清流”,很被看重。起初举“孝廉”是以郡为单位。东汉时,和帝(公元89年—105年)采纳丁鸿和刘方的建议,改以人口为单位;郡国人口不满10万三岁(年)举孝廉一人;不满20万二岁举一人,20万岁举一人;四十万举二人;上至百二十万六人。外围郡国则作适当放宽。后来又采纳左雄建议,限年龄40岁以上才得举。但此种“限年法”实行不久,就废除了。
察举岁科之一“秀才”,东汉时为避光武帝刘秀(公元25年—57年在位)讳,改作茂才(茂材)。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下诏:“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这是此科之始。后来,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元帝(公元前48年—前33年在位)时均有诏令,举“茂才异等”。西汉时,茂才并不是岁举常科。
“廉吏”是汉代察举岁科之一。“察廉”就是察举廉吏的意思,不是指“孝廉”。被举为“廉吏”者,多为低级官员,被举后,按原职升补;而举为“孝廉”者,一般皆入朝为郎官,这是主要区别。而“廉吏”与“孝廉”二者之间的具体差别,又可概括成以下四点:
(一)“廉吏”为长官报请上级迁补属吏优异者之科目,而“孝廉”则是郡国向中央“贡士”之科目;
(二)“廉吏”限于“斗食”至“六百石”之吏员,而“孝廉”则开放予所有吏民;
(三)“廉吏”一般根据本秩(职位)直接迁补,而“孝廉”一般要入三署为“郎中”;
(四)“廉吏”之“举主”范围广泛,包括郡守,而“孝廉”之“举主”仅限于郡守、国相。
“廉吏”一科,大约在汉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之前就有了,之后逐渐明确,成为一种岁举常科。被举的“廉吏”,最初都是小官,大概他们忠于职守,特别是为官清廉,才被“举主”看中,作为察举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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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时间是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官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夏、商、西周实行“世卿世禄制”。到春秋战国时,统治阶层改革旧有制度,更为了富国强兵,破格任用一些地位低下而才干出众的人。战国时期出现“军功爵制度”,又兴起“养士”之风,招揽有才干、善言辞的人才,不论出身,为国君、诸侯服务。到秦代则以“辟田”和军功为选官依据。但这些都不是完备的选官制度。
到了汉代,为了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名为“察举制”。察举是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也叫“选举”。汉高祖刘邦首下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察举制”先河。惠帝、吕后(二人执政时间为公元前194年—前180年)诏举“孝弟力田”,察举开始有了科目。
汉代察举制度,严格地说是从文帝(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57年在位)开始,他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和等第。武帝时“察举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其后,各种科目不断充实,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
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这样既保证了选才标准能贯彻实行,选出真正的人才,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随着考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后更发展成“科举制度”,这一制度实行了1300年之久,成为中国重要的选官制度。
夏、商、西周实行“世卿世禄制”。到春秋战国时,统治阶层改革旧有制度,更为了富国强兵,破格任用一些地位低下而才干出众的人。战国时期出现“军功爵制度”,又兴起“养士”之风,招揽有才干、善言辞的人才,不论出身,为国君、诸侯服务。到秦代则以“辟田”和军功为选官依据。但这些都不是完备的选官制度。
到了汉代,为了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名为“察举制”。察举是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也叫“选举”。汉高祖刘邦首下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察举制”先河。惠帝、吕后(二人执政时间为公元前194年—前180年)诏举“孝弟力田”,察举开始有了科目。
汉代察举制度,严格地说是从文帝(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57年在位)开始,他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和等第。武帝时“察举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其后,各种科目不断充实,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
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这样既保证了选才标准能贯彻实行,选出真正的人才,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随着考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后更发展成“科举制度”,这一制度实行了1300年之久,成为中国重要的选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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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时间是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官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夏、商、西周实行“世卿世禄制”。到春秋战国时,统治阶层改革旧有制度,更为了富国强兵,破格任用一些地位低下而才干出众的人。战国时期出现“军功爵制度”,又兴起“养士”之风,招揽有才干、善言辞的人才,不论出身,为国君、诸侯服务。到秦代则以“辟田”和军功为选官依据。但这些都不是完备的选官制度。
到了汉代,为了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名为“察举制”。察举是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也叫“选举”。汉高祖刘邦首下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察举制”先河。惠帝、吕后(二人执政时间为公元前194年—前180年)诏举“孝弟力田”,察举开始有了科目。
汉代察举制度,严格地说是从文帝(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57年在位)开始,他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和等第。武帝时“察举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其后,各种科目不断充实,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
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这样既保证了选才标准能贯彻实行,选出真正的人才,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随着考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后更发展成“科举制度”,这一制度实行了1300年之久,成为中国重要的选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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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时间是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官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夏、商、西周实行“世卿世禄制”。到春秋战国时,统治阶层改革旧有制度,更为了富国强兵,破格任用一些地位低下而才干出众的人。战国时期出现“军功爵制度”,又兴起“养士”之风,招揽有才干、善言辞的人才,不论出身,为国君、诸侯服务。到秦代则以“辟田”和军功为选官依据。但这些都不是完备的选官制度。
到了汉代,为了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名为“察举制”。察举是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也叫“选举”。汉高祖刘邦首下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察举制”先河。惠帝、吕后(二人执政时间为公元前194年—前180年)诏举“孝弟力田”,察举开始有了科目。
汉代察举制度,严格地说是从文帝(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57年在位)开始,他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和等第。武帝时“察举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其后,各种科目不断充实,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
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这样既保证了选才标准能贯彻实行,选出真正的人才,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随着考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后更发展成“科举制度”,这一制度实行了1300年之久,成为中国重要的选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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